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青冈县福康医药经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4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建莉注册资本:3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31223MA18Y5QG1L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青冈县永丰镇供销社商服楼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青市监处罚﹝2025﹞70号
当事人中药饮片计量器具未按规定进行年检,仍然使用。2025年10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对该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下达《青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 (青市监责改〔2025〕101401号)。2025年10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整改情况复查时发现该公司中药饮片计量器具未按规定进行年检仍在使用。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已构成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罚款人民币500元整。
500.00元
青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14
2
处理决定书青医保(处)决字(2024)第64号
限定性别类药品异常结算
男性参保人结算女性药品
100.00元
绥化市青冈县医疗保障局
2024-07-19
3
青冈市监处罚﹝2023﹞69号
当事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一十八条第一款:从事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有现场笔录二份、现场照片,证明 当事人王建莉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事实。 2.有青市监责改〔2023〕071202号《青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各一份在卷,证明 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改正违法行为。 3.有询问笔录一份,证明 当事人王建莉在改正期限内未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4.有当事人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在卷,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5.有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经营者的身份信息 6.有店内、店外照片一份,证明经营场所信息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及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该店违法行为经执法人员督促提醒以及下达责令改正通知后拒不改正,符合从重处罚原则。
0.00元
青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08
4
青冈市监处罚﹝2023﹞126号
当事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一十八条第一款:从事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有现场笔录二份、现场照片,证明 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事实。 2.有青市监责改〔2023〕071202号《青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各一份在卷,证明 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改正违法行为。 3.有询问笔录一份,证明 当事人在改正期限内未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4.有当事人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在卷,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5.有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经营者的身份信息 6.有店内、店外照片一份,证明经营场所信息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拟建议对当事人的行为拟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其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1000元。
1000.00元
青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