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昌县金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金辉 | 注册资本:2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6247200016423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新昌县南明街道新叶新村二幢112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7-03
(2025)浙0624民初2047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何**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公司,王**,新昌县金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新昌县人民法院
2
2023-09-25
(2023)浙06民终327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中财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新昌县金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3-08-14
(2023)浙0624民初250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中财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新昌县金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新昌县人民法院
4
2023-08-07
(2023)浙0624民初1902号
劳务合同纠纷
李**
新昌县金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罗*
新昌县人民法院
5
2023-07-19
(2023)浙0624民初1746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谭**
新昌县金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袁**
新昌县人民法院
6
2023-07-17
(2023)浙0624民初1902号
劳务合同纠纷
李**
罗*,新昌县金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新昌县人民法院
7
2023-06-27
(2023)浙0624民初1902号
劳务合同纠纷
李**
罗*,新昌县金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新昌县人民法院
8
2022-11-23
(2022)浙0624民初3586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谭**
袁**,新昌县金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新昌县人民法院
9
2022-07-25
(2022)浙0624民初2381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浙江荣裕建设有限公司
新昌县金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新昌县人民法院
10
2022-05-27
(2022)浙0624民诉前调986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浙江荣裕建设有限公司
新昌县金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新昌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5-13
2022-11-23
(2022)浙0624民初3586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谭**、袁**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3-04-19
2021-12-17
(2021)浙0624民初4573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蒋**、赵**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3-03-30
2022-01-30
(2022)浙0624民初240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世纪长江电气有限公司、新昌县金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1-06-17
2011-06-17
(2011)甬慈催字第181号
新昌县金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绍路政罚﹝2025﹞06882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08月14日19时55分,新昌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馒头山紫薇府检查时发现新昌县金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新昌县金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为车辆违法超限装载。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农行新昌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5000.00元
新昌县交通运输局
2025-09-02
2
绍路政罚﹝2025﹞06574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06月04日09时10分,新昌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馒头山紫薇府检查时发现新昌县金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新昌县金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为车辆违法超限装载。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农行新昌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5000.00元
新昌县交通运输局
2025-06-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