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西安市雁塔区卫孜烟酒百货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任卫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610113MAB0Y0M10L所属地区:陕西省
企业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长安中路237号长安大学本部西门南边商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雁市监处罚〔2024〕65号
西安市雁塔区卫孜烟酒百货店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当事人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给予以下处罚:处以违法经营总额(1598.08元)25%的罚款,即399.52元,并没收违法所得145.194元,合计544.714 元。
处以违法经营总额(1598.08元)25%的罚款,即399.52元,并没收违法所得145.194元,合计544.714 元。
399.52元
西安市雁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13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4-07-0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西安市雁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3-07-07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西安市雁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