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武汉万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4裁判文书 10+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建国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00728258995J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武昌区水果湖横路11-13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4-23
(2025)鄂0106民初5217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沈**
杨*,武汉万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2
2025-01-07
(2024)鄂01民终21950号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朱**,李**,李**
武汉万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4-09-06
(2024)鄂0106民初9712号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李**,朱**,李**
武汉万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4
2024-08-05
(2024)鄂0106民初9712号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李**,李**,朱**
武汉万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5-09-21
2015-09-21
(2015)鄂洪山民初字第00186号
劳动争议
付**与武汉万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17476.50元
民事案件
2
2015-09-21
2015-09-21
(2015)鄂洪山民初字第00184号
劳动争议
尹**与武汉万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9947.70元
民事案件
3
2015-09-21
2015-09-21
(2015)鄂洪山民初字第00185号
劳动争议
李**与武汉万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34203.00元
民事案件
4
2015-08-21
2015-08-21
(2015)鄂洪山民初字第00164号
劳动争议
涂**与武汉万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55389.13元
民事案件
5
2015-03-25
2015-03-25
(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1496号
劳动争议
武汉万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5-03-25
2015-03-25
(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1497号
劳动争议
武汉万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尹**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15-03-25
2015-03-25
(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1498号
劳动争议
武汉万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15-03-25
2015-03-25
(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1498号
武汉万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涂**管辖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15-03-25
2015-03-25
(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1497号
武汉万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尹**管辖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15-03-25
2015-03-25
(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1496号
武汉万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管辖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昌市监处罚﹝2026﹞17号
经查,当事人武汉万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系物业服务公司,为鹏程·中泰花园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将小区两处房产分别出租给某社区医院和某超市,代收缴两处非居民生活用水水费,每月统一向供水部门缴纳。现查明,当事人以4元/吨的标准每月收取社区医院和超市的水费,其中,2021年3月至2025年9月,社区医院总用水量16218吨,超市总用水量276吨。根据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湖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鄂发改规〔2025〕1号)文件要求,自来水价格列入《湖北省定价目录》,实行政府定价。根据《市发改委关于暂停征收武汉市中心城区供水价格中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的通知》(武发改价格〔2016〕29号)的文件精神,武汉市中心城区非居民用水收费标准为3.49元/吨。当事人以4元/吨的价格收取水费,高于政府定价0.51元/吨,不符合上述文件规定,多收社区医院、超市价款分别为8271.18元、140.76元,多收价款共计8411.94元。另查明,2025年10月起当事人已在代收缴水费时按3.49元/吨收取费用。截止2025年12月31日,当事人已通过抵扣后期物业费或者水费的方式将多收价款8411.94元全部退还给社区医院和超市。因当事人已将全部多收价款退还,按没有违法所得论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的规定,责令立即改正,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841.19元。
841.19元
武汉市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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