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万祥矿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高君 | 注册资本:6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0400786007262H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东方红乡东兴村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9-29
(2022)黑0404民初651号
合同纠纷
鹤岗市万祥矿业有限公司
黄山市徽州安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10-29
2022-09-23
(2022)黑0404民初651号
合同纠纷
鹤岗市万祥矿业有限公司、黄山市徽州安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6-08-10
2016-08-10
(2016)黑0406执35号
劳动争议
孙**与鹤岗市东方红乡三煤矿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14-04-16
2014-01-30
(2014)东法执字第8号
劳动争议
梁福、关正伟、赵亚红等二十五人与鹤岗市东方红乡三煤矿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黑(安监)煤安罚﹝2025﹞157007号
1.煤矿缺少每季度一次水害隐患排查;2.一、二段架空乘人装置未按要求每天对整个装置进行1次检查,现场无记录。
1.煤矿缺少每季度一次水害隐患排查;2.一、二段架空乘人装置未按要求每天对整个装置进行1次检查,现场无记录。以上事实依据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九十条,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给予警告,对煤矿处贰万元罚款(¥20,000.00);2.处贰万伍仟元罚款(¥25,000.00)。给予警告,合并罚款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45,000.00)。
45000.00元
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
2025-08-14
2
鹤岗市南山区煤管局(鹤南)煤安罚﹝2025﹞1106号
鹤岗市万祥矿业有限公司-万祥矿业+78m标高运输巷有一台矿车碰头突出的长度小于100mm。
被处罚单位 鹤岗市万祥矿业有限公司 地址: 鹤岗市南山区 违法事实: 万祥矿业+78m标高运输巷有一台矿车碰头突出的长度小于100mm 以上事实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七十六条第四项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对煤矿罚款人民币壹万柒仟元整(¥17,000.00) 。 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中国银行 银行 鹤岗分行 支行(分理处),账户名称: 鹤岗市南山区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 账号: 171483591551 地址: 鹤岗市工农区东解放路66号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鹤岗市南山区人民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本决定。
17000.00元
鹤岗市南山区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
2025-05-21
3
(鹤南)煤安罚﹝2024﹞1105-1号
违法事实: 1.矿井范围内被整合的鹤兴煤矿、东方红二煤矿、老山头煤矿、万隆煤矿的井下水仓位置及相关巷道老空积水位置、积水量不清,未填绘至采掘工程平面图等相关图纸中;2.查阅2023年11月至12月瓦斯检查记录,《-82.0m至-90.2m标高井底车场》和《-89.5m中央水泵变电所》掘进工作面,分别采用9次和10次分次起爆作业方式,未按规定执行“一炮三检”制度,未检查起爆地点的甲烷浓度,无检查记录;3.查阅2023年11月至12月瓦斯检查记录,回风暗井-17.9m信号硐室开关处(处于4个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未按规定检查瓦斯,回风暗井(4个掘进工作面回风经回风暗井)未按制度规定检查瓦斯,无瓦斯检查记录;4.总工程师张洲兼任生产科科长,未做到专职;5.轨道暗井改为串车提升后,应按要求安装跑车防护装置;6.皮带暗井、轨道暗井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过桥处未设置防护网、扶手过低,固定不牢靠;7.+78m标高猴车井底临时水仓供电线路分接其他负荷;8.轨道暗井绞车道3个钢丝绳托绳架无防护设施;9.矿井未按规定开展测风工作,测风数据不真实。一是测风员不会测风、测风工具携带不全,二是无测风原始记录(测风手册),三是回风暗井等个别测风点没有按规定测风,四是用风表表速直接计算风量;10.猴车井架空乘人装置第27#、29#拖绳轮磨损严重;11.回风暗井(4个掘进工作面回风经回风暗井)装有带式输送机,未装设甲烷断电仪;12.查阅测风报表,回风暗井装有带式输送机,其风速为4.2m/s;13.回风暗井测风站未安装风速传感器;14.监理单位配备的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均没有监理执业资格证书;15.监理单位监理旁站记录、监理日志只有王忠财1人,无总监理工程师主持监理例会相关记录,无其他监理工程师旁站记录;16.皮带暗井,轨道暗井工作面缺图牌板。(工作面布置图,施工断面图,正规循环图表,避灾路线图,临时支护图);17.皮带暗井掘进作业规程中,运输方式由1.5T标准矿车运输更改为皮带运输后,未补充制定皮带运输等安全措施;18.暗副斜井工作面迎头有2架棚前倾(迎头没有迎山角),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19.矿井未编制2024年4月份瓦斯检查点计划及巡回图表,巡回检查点数据未填入瓦斯台账中;20.井下+88m绕道电气开关处、回风暗井上部绞车硐室、井底车场和中央水泵变电所掘进工作面设备开关处等未设置瓦斯检查牌板;21.井底车场和中央水泵变电所掘进工作面未按规定检查温度,未记录检查地点的检查时间;巡回点瓦斯检查手册中无温度数据记录,瓦斯报表中出现该数据;22.测风员测风时未按规定测定甲烷、二氧化碳、一氧化碳等气体和温度;23.矿井总回风2700m³/min,主扇监控系统中显示数据1900m³/min;24.中央水泵变电所风机切换试验时电工与瓦检员未同时在场;25.矿井未核定所需通风安全检测仪表;有2台高浓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27台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未送检;26.《矿井风量分配计划》不完善,无编制日期,未经相关职能部门(科室)审阅签字,缺局部通风机使用计划等内容,未核算回风暗井绞车硐室和其它用风地点的风量;27.+88m绕道主要进回风联络巷反向风门关闭不严;28.2024年《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不到位、编审不严谨。一是无编制人、编制领导小组,二是《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报告》中个别内容错误、风险评估不合理、管控措施不全、未辨识评估瓦斯风险、揭煤评估缺瓦斯压力、含量、放散初速度等瓦斯参数和煤的破坏类型等内容资料,三是《资源调查报告》无编制人、无编制日期、无相关职能部门和负责人审阅签字;四是未进行内外部评审,未经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备案;五是《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应急预案》无编制日期,缺相关职能部门审阅签字,未经主要负责人签署,未做到对相关作业人员进行全员贯彻等违法事实。
被处罚单位 鹤岗市万祥矿业有限公司 地址: 鹤岗市南山区 。 违法事实: 1.矿井范围内被整合的鹤兴煤矿、东方红二煤矿、老山头煤矿、万隆煤矿的井下水仓位置及相关巷道老空积水位置、积水量不清,未填绘至采掘工程平面图等相关图纸中;2.查阅2023年11月至12月瓦斯检查记录,《-82.0m至-90.2m标高井底车场》和《-89.5m中央水泵变电所》掘进工作面,分别采用9次和10次分次起爆作业方式,未按规定执行“一炮三检”制度,未检查起爆地点的甲烷浓度,无检查记录;3.查阅2023年11月至12月瓦斯检查记录,回风暗井-17.9m信号硐室开关处(处于4个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未按规定检查瓦斯,回风暗井(4个掘进工作面回风经回风暗井)未按制度规定检查瓦斯,无瓦斯检查记录等以上事实,违反了 1.《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六项;《煤矿安全规程》第三十二条、第二百九十八条;《煤矿防治水细则》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煤矿地质工作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九条第一项;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四十七条;《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五第第一项;《煤矿安全规程》第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3.《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八十条第二项;《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五条第一项等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分别1.煤矿企业自行排查出此条隐患问题,因此不予处罚;2.给予警告,对煤矿罚款二万元整(¥20,000.00);3.对煤矿罚款五万元整(¥50,000.00);4.煤矿企业自行排查出此条隐患问题,因此不予处罚;5.对煤矿罚款一万元整(¥10,000.00);6.对煤矿罚款三万元(¥30,000.00);7.给予警告,对煤矿罚款一万七千元整(¥17,000.00);8.对煤矿罚款四万六千元整(¥46,000.00);9.给予警告,对煤矿罚款二万元整(¥20,000.00);10.给予警告,对煤矿罚款一万七千元整(¥17,000.00);11.对煤矿罚款四万六千元整(¥46,000.00);12.对煤矿罚款一万元整(¥10,000.00);13.对煤矿罚款二万元整(¥20,000.00);14.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15.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16.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17.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18.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19.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20.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2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22.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2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24.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25.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26.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27.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28.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29.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30.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3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32.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3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34.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35.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36.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37.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38.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39.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40.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4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42.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合并罚款人民币贰拾捌万陆仟元整(¥286,000.00),警告 。
459000.00元
鹤岗市南山区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
2024-05-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