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绥化康莱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东海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31221MA1C77RY75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绥化市望奎县金家胡同社区水利家属楼9号商服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望市监处罚〔2026〕10号
2026年1月15日,举报人通过12345平台,举报绥化康莱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涉嫌无证经营药品,希望我局依法查处。2026年1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对绥化康莱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营业场所二楼阁楼内发现存放的药品肝加欣胶囊3盒(生产企业:广州在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批号:241001,生产日期:20241021,有效期至:202603)和益胆胶囊3盒(生产企业:合肥铭盛制药有限公司,批号:2409301,生产日期:20240918,有效期至:202608),我局依法对上述药品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对当事人涉嫌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行为进行调查。 经调查,2026年1月12日,举报人就医后,根据医生的建议,来到绥化康莱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询问是否能够买到肝加欣胶囊和益胆胶囊2种药品。营业员于永波电话通知健民大药房有限公司西城分公司企业负责人李利红给绥化康莱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送来药品肝加欣胶囊和益胆胶囊各10盒,药品送到后,举报人从当事人处购买了1盒欣胶囊和1盒益胆胶囊,并通过微信扫码支付了购买药品钱款共计88元。 望奎县健民大药房有限公司西城分公司企业负责人李利红将其中肝加欣胶囊6盒和益胆胶囊6盒拿给家人朱鹏涛服用。剩余肝加欣胶囊3盒和益胆胶囊3盒交给绥化康莱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营业员于永波,于永波将剩余药品放置于阁楼上。 健民大药房有限公司西城分公司向我局提供了欣胶囊10盒和益胆胶囊10盒的企业资质、随货同行单等药品合法证明材料。 2026年1月27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下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对现场检查时发现的药品采取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对当事人涉嫌违反《药品管理法》一百一十五的规定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2026年1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对绥化康莱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涉嫌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进行调查,经对企业法人李东海、营业员于永波、望奎县健民大药房有限公司西城分公司企业负责人李利红进行调查,当事人从望奎县健民大药房有限公司西城分公司购买了肝加欣胶囊4盒(生产企业:广州在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批号:241001,生产日期:20241021,有效期至:202603)和益胆胶囊4盒(生产企业:合肥铭盛制药有限公司,批号:2409301,生产日期:20240918,有效期至:202608)共计352元,然后销售给举报人肝加欣胶囊1盒、益胆胶囊1盒,共计88元,当事人承认其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行为,此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证明在当事人营业场所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的事实。 2、询问笔录,证明法人承认由于管理不当,造成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的事实。 3、询问笔录,证明望奎县健民大药房有限公司西城分公司将药品卖给绥化康莱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事实。 4、询问笔录,证明李东海授意李利红将从望奎县健民大药房有限公司西城分公司购买的药品售卖给顾客的事实。 5、询问笔录,证明于永波将药品售卖给顾客的事实。 6、《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不具备药品
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的规定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构成了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销售药品的行为。建议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88.00元,没收非法财物264.00元,罚款5000.00元,共计5352.00元。
5000.00元
-
2026-03-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