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华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班良民 | 注册资本:19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500321759579W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毕节市金海湖新区中小企业创业园第7号厂房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毕市监处罚[2023]4000417号
经查,当事人于2014年11月17日登记注册,当事人2017年至2023年均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且无市场主体歇业公告信息,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2023年9月1日,经现场检查,当事人营业执照登记地址查无该企业,该地址为其他企业在经营使用,通过当事人登记的地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毕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企业服务中心证实,2017年以来,当事人未在上述地址开展经营活动。经查询,当事人成立至今,无参保信息,当事人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户注销,被税务机关于2020年12月3日注销非正常户。当事人长期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证明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营业执照登记地址查无该企业,在当事人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
2.《国家税务总局毕节市税务局关于<毕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商请核查相关公司税务缴纳信息的函>的复函》,证明当事人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户注销,被税务机关于2020年12月3日注销非正常户。
3.《毕节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关于核查相关公司社保缴纳信息的复函》,证明当事人成立至今,无参保信息。
4.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电子打印件以及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提取的当事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照面信息截图,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
5.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提取的当事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截图,证明当事人2017年至2023年均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6.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提取的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黑名单)信息截图,证明当事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被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黑名单)。
7.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提取的当事人公告信息截图,证明当事人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市场主体歇业公告。
8.当事人办理营业执照时留存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复印件、《企业入驻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电子打印件,证明当事人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为毕节经开区即贵州省毕节市金海湖新区中小企业创业园第7号厂房。
9.毕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企业服务中心《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自2017年以来未在贵州省毕节市金海湖新区中小企业创业园第7号厂房开展经营活动。
10.金海湖新区中小企业创业园园区平面图1份,该图更新于2022年3月8日,该图显示毕节市金海湖新区中小企业创业园第7号厂房目前为其他企业厂房。
11.微信聊天截图2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6日向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班良民电子送达了《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2月4日向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班良民电子送达了《毕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
12.2023年11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班良民微信通话视频1份,证明当事人认可违法事实,并同意我局通过微信向其送达行政执法文书。
13.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提取的当事人基础信息中的变更信息,证实当事人由毕节市军渠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变更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0.00元
毕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14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3-07-05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毕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2-07-04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毕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3
2021-07-12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毕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