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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巴南区维阳食品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4裁判文书 9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薛桂林注册资本:1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13709390560C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巴南区南泉街道迎宾路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04-19
(2021)渝0113行初78号
行政确认
重庆市巴南区维阳食品厂
重庆市巴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2
2021-04-19
(2021)渝0113行初78号
行政确认
重庆市巴南区维阳食品厂
重庆市巴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3
2020-12-11
(2020)渝0113民初17386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x**
重庆市巴南区维阳食品厂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4
2020-12-11
(2020)渝0113民初17386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莫**
重庆市巴南区维阳食品厂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9-13
2022-08-30
(2022)渝0113执2471号
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
杨**与重庆市巴南区维阳食品厂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其他案件
2
2021-11-03
2021-10-28
(2021)渝0113执5981号
其他案由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重庆市巴南区维阳食品厂其他案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1-03-25
2020-09-26
(2019)渝0103执恢991号之二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薛**重庆市巴南区维阳食品厂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21-02-22
2020-12-31
(2020)渝0113民初17386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莫**与重庆市巴南区维阳食品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50000.00元
民事案件
5
2020-06-29
2020-03-25
(2020)渝0103执异46号
薛**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重庆市巴南区维阳食品厂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18-12-27
2017-12-28
(2017)渝0113执2896号
借款合同纠纷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南支行与胡**胡**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17-07-31
2016-12-21
(2016)渝0103民初1086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重庆市巴南区维阳食品厂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157783.21元
民事案件
8
2016-09-13
2016-09-13
(2016)渝0105财保732号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与薛**,刘**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
2018-01-23
(2017)渝0105执恢828号
薛**与薛**重庆市巴南区维阳食品厂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巴南市监处罚﹝2025﹞962号
当事人在被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且尚未重新获证的情况下继续生产销售食品、建立虚假的进销存台账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4539元;3、处货值金额十三倍罚款449007元。
449007.00元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1
2
渝巴南市监处罚〔2025〕145号
经查,重庆市巴南区维阳食品厂于2001年06月13日注册成立,在位于重庆市巴南区南泉街道迎宾路的厂房从事食品(肉制品、豆制品)生产;销售,该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00113709390560C,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为SC10750011307883,有效期至2026年08月05日,投资人为薛桂林。当事人于2024年7月1日生产的小刀牛肉-香辣味(大豆蛋白制品),经四川省轻工业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为不合格产品,其中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检出含量为0.054g/kg。另查明,当事人的食品添加剂库房中存放有一袋由上海崇明生化制品厂有限公司生产的脱氢乙酸钠,当事人于2024年7月1日生产的小刀牛肉-香辣味(大豆蛋白类制品),其食品外包装标签配料表中并未标示有脱氢乙酸钠。但在当事人生产小刀牛肉-香辣味(大豆蛋白类制品)产品所用的配料(牛肉干)中,其外包装标签信息有:产品名称:牛肉干;净含量:25公斤/包;配料表1:牛肉、白砂糖、食用植物油、料酒、香辛料、食品添加剂(双乙酸钠、脱氢乙酸钠、山梨酸钾);产品标准号:GB/T23969;生产许可证号:SC10452049010837;保质期:8个月;生产日期:2024年6月20日;生产商:贵州聚牧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地址:贵州省安顺市开发区幺铺镇民兴路1号。经贵州省安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复函,由贵州聚牧食品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20日生产的牛肉干中的确添加了脱氢乙酸钠。同时,经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并出具报告,检出牛肉干中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含量为0.0224g/kg。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3.4带入原则3.4.1在下列情况下食品添加剂可以通过食品配料(含食品添加剂)带入食品中:a)根据本标准,食品配料中允许使用该食品添加剂;b)食品配料中该添加剂的用量不应超过允许的最大使用量;c)应在正常生产工艺条件下使用这些配料,并且食品中该添加剂的含量不应超过由配料带入的水平;d)由配料带入食品中的该添加剂的含量应当明显低于直接将其添加到该食品中通常所需要的水平。首先在当事人生产小刀牛肉-香辣味(大豆蛋白类制品)中不得添加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但当事人生产的小刀牛肉-香辣味(大豆蛋白类制品)&rd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400元;2.罚款85000元;2.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因当事人被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薛桂林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其限制从业,自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85000.00元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07
3
渝巴南市监处罚〔2024〕588号
经查,重庆市巴南区维阳食品厂于2001年06月13日注册成立,在位于重庆市巴南区南泉街道迎宾路的厂房从事食品(肉制品、豆制品)生产;销售,该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00113709390560,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为10750011307883,有效期至2026年08月05日投资人为薛桂林。当事人于2024年3月8日生产的黄菊雯牌火爆牛肉(劲爽香辣味),经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熟肉制品》要求,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于2024年5月1日生产的唰嘴牌灯影牛肉(香辣味)经成都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240123630118011,报告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于2024年3月8日生产的黄菊雯牌火爆牛肉(劲爽香辣味),规格为60克袋,60袋箱,共计11箱。销售单价为90元箱,且均已销售完毕,但截止2024年8月27日,当事人累计召回不合格产品共计50袋,货值金额为:11*90=990元,违法所得为:11*90-9060*50=915元。当事人于2024年5月1日生产的唰嘴牌灯影牛肉(香辣味),规格为5千克件,共计7箱。销售单价为80元箱,均已销售完毕,货值金额为:7*80=560元,违法所得为:560元。综上,本案的货值金额为990+560=1550元,违法所得为915+560=1475元。另查明,2023年5月31日,因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本局于2023年9月18日下达了文号为:渝巴南市监处罚〔2023〕611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与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2023年11月23日,因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本局于2024年2月5日下达了文号为:渝巴南市监处罚〔2024〕86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与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生产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罚款4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915元;3.没收不合格菊雯牌火爆牛肉(劲爽香辣味,生产日期:2024年3月8日)50袋;综上,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合并处罚如下:1.罚款85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475元;3.没收不合格菊雯牌火爆牛肉(劲爽香辣味,生产日期:2024年3月8日)50袋;4.责令停产停业60日。
125000.00元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