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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溪县西坪严林华食品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严林华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50524MA30YQNC3R所属地区:福建省
企业地址:安溪县西坪镇安平路123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安市监处罚【2024】45号
一、涉案“永春高级蜜饯金桔”产品标签标注“净重:160克(+ -5克)”,属于非定量包装的食品,即散装食品。当事人销售标签未标注生产者名称等基本信息的“永春高级蜜饯金桔”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二、当事人销售标签标注有“止咳”等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内容的“永春高级蜜饯金桔”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三、当事人采购涉案“永春高级蜜饯金桔”产品时,未向供货商索取许可证及产品合格证明、供货凭证等相关材料,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构成了采购食品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
罚款(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2元)|没收非法财物(938.4元)
5000.00元
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12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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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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