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商务集团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均龙 | 注册资本:115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02582823129A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涪陵区兴华西路25号(金穗华庭3栋附楼2-1、附楼3-1)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3-03
(2025)渝0102民初785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重庆市捷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况**,重庆市涪陵商务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2
2023-07-21
(2023)渝0102民初4746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重庆市捷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重庆市涪陵商务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3
2021-01-29
(2021)渝03民申4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重庆缔之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涪陵商务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4
2021-01-24
(2021)渝03民申4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重庆缔之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涪陵商务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5
2020-11-23
(2018)渝0102民初7505号
民间借贷纠纷
重庆市涪陵商务集团有限公司
彭*,王**,重庆云隆物流(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东凯能商贸有限公司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6
2020-07-15
(2018)渝0102民初7505号
民间借贷纠纷
重庆市涪陵商务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云隆物流(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东凯能商贸有限公司,彭*,王**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7
2020-07-07
(2020)渝0102民初258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重庆缔之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涪陵商务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8
2019-07-24
(2018)渝0102民初7505号
民间借贷纠纷
重庆云隆物流(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东凯能商贸有限公司
重庆市涪陵商务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9
2019-07-23
(2018)渝0102民初7505号
民间借贷纠纷
重庆市涪陵商务集团有限公司
彭*,王**,重庆云隆物流(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东凯能商贸有限公司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10
2019-07-23
(2018)渝0102民初7505号
民间借贷纠纷
重庆市涪陵商务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云隆物流(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东凯能商贸有限公司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0-05-19
(2018)渝0102民初7505号
合同纠纷
重庆市涪陵商务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云隆物流(集团)有限公司,王**,重庆市东凯能商贸有限公司
开庭传票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5-14
2021-04-27
(2021)渝0102执603号
租赁合同纠纷
重庆市涪陵商务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灵珑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1-03-23
2021-02-25
(2021)渝03民申4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重庆缔之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市涪陵商务集团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0-09-29
2020-07-15
(2020)渝0102民初2583号
服务合同纠纷
重庆缔之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市涪陵商务集团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20-09-29
2020-08-31
(2020)渝03民终1227号
服务合同纠纷
重庆缔之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市涪陵商务集团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9-10-11
2019-07-15
(2019)渝0102民初2791号
租赁合同纠纷
重庆市涪陵商务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灵珑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21432.30元
民事案件
6
2019-05-30
2019-04-04
(2019)渝0102民初2394号
重庆市涪陵商务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灵珑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19-03-20
2018-09-13
(2017)渝0102民初8350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申**与重庆市涪陵区勤为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326585.30元
民事案件
8
2018-01-23
2017-12-08
(2017)渝0102民初8393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重庆市涪陵商务集团有限公司与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45099.00元
民事案件
9
2017-12-08
2017-12-08
(2017)渝0102民初8394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重庆市涪陵商务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鑫斛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57400.00元
民事案件
10
2017-08-03
2017-04-28
(2017)渝0102民初2818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重庆市涪陵商务集团有限公司与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04282.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涪林业罚决字﹝2024﹞第117号
接我局资源科线索,经依法查明:你单位在2012年因扩宽318国道,将乌江加油站整体向山体处退让,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占用重庆市涪陵区乌江村3组(小地名:拜台)处的林地,改变了该处林地用途。经现场勘验,占地面积0.2948公顷,即2948平方米,其中非林地2610平方米;改变林地用途338平方米(折0.51亩),地类为其他无立木林地,森林类别为商品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通知(渝林生〔2021〕19号)第四条之规定和《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财综〔2017〕109号)第一条第(一)项、第(四)项和第二条以及《重庆市规划自然资源局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第4项的征收标准,比照《重庆市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3项中违法情节较轻档的具体标准,本机关现责令你单位于2024年12月30日前恢复林地面积338平方米的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1.处恢复改变林地用途面积338平方米的植被所需费用0.8倍的罚款3244.8元,即338平方米×6元/平方米×2×0.8=3244.8元;2.处恢复林地面积338平方米的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0.8倍的罚款2163.2元,即338平方米×8元/平方米×0.8=2163.2元。以上二项罚款合计5408元,大写:伍仟肆佰零捌元。"
5408.00元
涪陵区林业局
2024-07-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