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都市新型水电器材批发零售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文权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0625MA6F0N4Q24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铜仁市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龙津街道办事处湖南一条街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印市监罚[2025]14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 现查明,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发现的未经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产品信息如下:丹运?取暖器,型号:NSB-90,额定功率:900W,制造商:邵东市流泽镇万佳电器厂,检验日期:2023年8月,数量:2个。经查询,该产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获证日期为2023-10-13。 经查,以上2个丹运?取暖器当事人从怀化购进,购进价为5.00元/个,销售价为10.00元/个,共购进2个。 当事人在该案调查过程中始终无法提供上述取暖器的进货单据、供货商经营资质。 综上,当事人销售未经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取暖器的违法事实成立,货值金额为10.00元/个×2个=20.00元,无违法所得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材料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对象:当事人经营地点、销售未经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取暖器的数量、销售地点、进货价格销售价格等相关信息。 证据材料2:证据提取单1份。证明对象:①当事人经营资质;②当事人经营者身份信息;③当事人经营的未经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取暖器的信息。 证据材料3: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务清单、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对象:依法对当事人销售未经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取暖器进行扣押,扣押的数量、销售价格、扣押地点等信息。 证据材料4:询问笔录1份。证明对象:当事人销售未经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取暖器的违法事实、未经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取暖器进货数量、库存、销售价格、销售数量等情况。 以上证据本局依法定程序收集,当事人及相关人员予以签字确认。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关联性,在当事人及相关人员未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本局全部采信作为定案证据使用。
罚款0.0028万元#没收非法财物#
28.00元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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