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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泰美利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尚明河注册资本:2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0203MA78A18U07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新兴路339号(恒隆广场三层324号附1)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克林草罚决字(2026)第1号
2023年6月未经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在克拉玛依市克南服务区西北侧违规碾压草原形成道路,经测量,破坏草原16.16亩。
1.责令立即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2026年4月30日前恢复草原植被; 2.给予新疆泰美利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处罚款玖仟陆佰玖拾陆元整(9696元)的处罚。
9696.00元
克拉玛依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6-01-19
2
克税稽罚(2025)3号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经查,你公司于2020年10月至11月期间以支付手续费的方式取得乌鲁木齐市生隆达石油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隆达公司”)开具的3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名称“柴油”,发票代码6500201130,发票号码01437813-01437817、03880189-03880215,金额合计3,097,345.04元、税额合计402,654.96元、价税合计3,500,000.00元。你公司取得上述发票后认证通过并申报抵扣了进项税额共计402,654.96元。于2021年4月至6月期间取得乌鲁木齐市生隆达石油物资有限公司生隆达加油站(以下简称“生隆达加油站”)开具的4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名称“柴油”,发票代码6500203130,发票号码01805690-01805716、01904613-01904630,金额合计4,424,778.57元、税额合计575,221.43元、价税合计5,000,000元。你公司取得上述发票后认证通过并申报抵扣了进项税额共计575,221.43元。 经调查,你公司上述2家公司没有任何业务往来。你公司以支付开票手续费方式取得了上述7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之规定,你公司从生隆达公司和生隆达加油站购买取得的上述7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做进项税额转出。你公司2020年10月应转出进项税额57,522.10元、2020年11月应转出进项税额345,132.86元、2021年4月应转出进项税额345,132.86元、2021年7月应转出进项税额230,088.57元。上述应转出进项税额造成该公司2020年10月少缴纳增值税57,522.10元、2020年11月少缴纳增值税179,631.19元、2021年1月少缴纳增值税124,073.88元、2021年4月少缴纳增值税184,447.06元、2021年7月少缴纳增值税432,202.16元。共计少缴纳增值税977,876.39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条“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
在账簿上多列支出
523163.87元
国家税务总局克拉玛依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5-04-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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