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绅克贸易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强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782MA2K09505E | 所属地区:广东省 |
| 企业地址:广州市白云区云城街齐富路1号1008室E014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10-21
(2021)辽0283民初6296号
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
李**
义乌市绅克贸易有限公司
庄河市人民法院
2
2021-09-30
(2021)辽0283民初6296号
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
李**
义乌市绅克贸易有限公司
庄河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12-31
2021-10-26
(2021)辽0283民初6296号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李**、义乌市绅克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云市监处罚〔2026〕296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9月16日以30元/个的单价购进上述被抽检的“电吹风”(规格型号:220V~50Hz1300W/M88)产品30个,于2025年9月20日至2025年10月15日期间将上述30个产品销售给客户,销售单价从49元至49.01元不等,当事人共获得销售收入1470.12元。当事人有向客户发出产品召回通知,截止到案件调查终结时,当事人共召回上述“电吹风”(规格型号:220V~50Hz1300W/M88)产品4台,并对召回的上述产品进行了销毁。当事人经营上述产品的货值金额为1470.12元,违法所得为494.1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 ,证明 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
2.询问调查笔录,证明 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
3.检验报告,证明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
4.进货单据,证明涉案产品的购进情况
5.销售单据,证明涉案产品的销售情况
6.销售明细,证明涉案产品的销售情况
7.召回资料,证明涉案产品的召回和销毁情况
我局于2026年1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和第(二)项“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决定采用从轻级别处罚。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的上述“电吹风”(规格型号:220V~50Hz1300W/M88)产品,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494.12元;
二、处罚款1470.12元 。
1470.12元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