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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康嘉源药业有限公司鲁甸龙头山分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雷元福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530621MA6PGU0BXM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龙头山镇龙泉村街子社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昭鲁处罚﹝2026﹞43号
经查,2026年1月26日至2026年3月4日期间,该店执业药师(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多数时间不在岗,经随机抽查药品销售记录,发现2026年1月26日,销售处方药“丙酸氯倍他索乳膏”,2026年3月4日销售处方药“醋酸氯轻松冰片乳膏”。昭通康嘉源药业有限公司鲁甸龙头山分公司执业药师(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第五款:“药品零售企业营业时间内,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未经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审核,不得销售处方药”的规定。
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的药师或者药学技术人员管理要求的。”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整改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元)。
1000.00元
鲁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1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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