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口县林口镇德林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曹广梅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1025MA1B0AMQ9P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林口县林口镇德林小区1号楼0112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林口市监处罚[2024]104号
2024年7月9日林口县林口镇德林超市工作人员带着经营者的授权委托书到林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受询问,经询问得知执法人员扣押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是2024年6月10日从奇然综合商行购进的,购进数量13袋,购进价格记不清楚了,销售价为0.5元/袋。当事人购进食品时没有查验“调味面制品(辣白菜味-素食)”食品相关资质、没有查验供应商营业执照,本案违法货值金额以产品销售价计算,共计6.5元。当事人陈述未进行过销售,故无违法所得,不涉及召回问题。
另经询问得知,该店购进食品时未如实记录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身份证和食品许可证的复印件各1份1张,证明违法主体资质。
2.现场笔录1份3张,证明案件来源,现场检查情况。
3.询问笔录1份3张,证明违法行为的确认。
4.现场照片6张,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5.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林市监强制〔2024〕3-030号),证明对涉案食品采取了扣押措施。
6.物品扣押清单(林市监强制〔2024〕3-030号),证明涉案食品扣押数量。
7.授权委托书1张,证明被委托人的授权行为。
8.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张,证明被委托人身份。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确认。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其中第(十)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之规定,属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
警告#罚款0.3万元#没收非法财物#
3000.00元
牡丹江市林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