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三快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凤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30104MA4TDN9B1X | 所属地区:湖南省 |
| 企业地址:宁乡市双江口镇长兴村农产品物流中心-C5栋101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市监处罚﹝2025﹞516号
经查明,当事人因经营需要于2024年9月25日从淘宝网中国合力HELi品牌店购买叉车(托盘堆朵车)1台(型号:CDD,制造许可证编号:TS2510630-2025,额定起重量:1500kg,产品编号:08015JBD648,设备代码:5110106302024B9588,配置号:15J)用于经营场所内的托盘堆垛作业,2024年10月6日该叉车到货交付。因该叉车未经首次检验、未办理使用登记,当事人在该叉车上主动张贴“禁止使用”标示的A4打印纸。2025年5月30日,我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该叉车停放在货架旁且货叉上叉有货物。执法人员通过调取该公司经营场所的监控录像,发现2025年5月23日8时34分许,该公司员工正在使用上述叉车进行托盘堆垛作业。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上述叉车并补办相关手续。又查明,当事人自2024年10月6日购买的上述叉车到货交付后,虽主动张贴了“禁止使用”标示,但叉车钥匙管理不严格,致使公司员工在未经首次检验、未办理使用登记的情况下使用该叉车进行托盘堆垛作业。另查明,2025年6月13日,当事人与宁乡双江口镇益新包装服务部签订叉车买卖合同,将此叉车卖给宁乡双江口镇益新包装服务部,并约定叉车解封后进行交付,以宁乡双江口镇益新包装服务部的名义申请报检并办理使用登记证。再查明,2025年6月17日,湖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长沙分院对上述叉车进行现场检验,2025年7月31日出具叉车首次检验报告(编号NS-X2025-00422),检验结论为合格,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正在办理中。
罚款30000元,上缴国库。
30000.00元
宁乡市市监局
2025-08-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