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柘城县梁徐新型墙体材料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2裁判文书 4行政处罚 5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梁三起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11424MA44KXW861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柘城县岗王乡梁徐村北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10-21
(2021)豫14民终4595号
产品责任纠纷
柘城县梁徐新型墙体材料厂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1-07-13
(2021)豫1424民初379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柘城县梁徐新型墙体材料厂
柘城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9-30
2021-07-30
(2021)豫1424民初3791号
产品责任纠纷
陈*、柘城县梁徐新型墙体材料厂等产品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20851.67元
民事案件
2
2022-02-10
2021-12-02
(2021)豫14民终4595号
产品责任纠纷
柘城县梁徐新型墙体材料厂、梁**等产品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21-03-31
2021-03-18
(2021)豫1424执679号
产品责任纠纷
陈*与柘城县梁徐新型墙体材料厂、梁**产品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结案通知书
执行案件
4
2021-03-31
2021-03-18
(2021)豫1424执679号
产品责任纠纷
陈*与柘城县梁徐新型墙体材料厂、梁**产品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结案通知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柘水罚决字(2025)第9号
河堤管理范围内取土行为
罚款人民币贰万柒仟元
27000.00元
柘城县水利局
2026-01-05
2
豫1424环罚决字﹝2025﹞6号
我局于2025年2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对不能密闭的原料黄土(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我局于2025年2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对不能密闭的原料黄土(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罚款3.8万元。
38000.00元
商丘市生态环境局柘城分局
2025-01-04
3
豫1424环罚决字﹝2025﹞46号
我局于2025年8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5年8月18日,接商丘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下达的《重点区域空气质量改善监督帮扶问题督办单》,柘城县梁徐新型墙体材料厂院内有 6 辆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检测不合格。
我局于2025年8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5年8月18日,接商丘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下达的《重点区域空气质量改善监督帮扶问题督办单》,柘城县梁徐新型墙体材料厂院内有 6 辆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检测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罚款0.5万元。
5000.00元
商丘市生态环境局柘城分局
2025-01-01
4
豫1424环罚决字﹝2024﹞68号
2024年08月28日生态环境部重点区域空气质量改善联防联控监督帮扶工作统一部署,现场监督帮扶组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以停运污染防 治设施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2024年08月28日生态环境部重点区域空气质量改善联防联控监督帮扶工作统一部署,现场监督帮扶组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以停运污染防 治设施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罚款16.9万元。
169000.00元
商丘市生态环境局柘城分局
2024-01-01
5
豫1424环罚决字﹝2024﹞67号
2024年08月28日生态环境部重点区域空气质量改善联防联控监督帮扶工作统一部署,现场监督帮扶组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未按照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规定,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2024年08月28日生态环境部重点区域空气质量改善联防联控监督帮扶工作统一部署,现场监督帮扶组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未按照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规定,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罚款4.088万元。
40880.00元
商丘市生态环境局柘城分局
2024-01-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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