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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船营区壹玖捌叁男装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经营异常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隋鑫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204MA17FFBR9A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吉林市船营区南京街河南街68号(朝阳4-2-1-2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吉市市监船处罚〔2024〕13016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7月28日在进店推销人员手中采购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采购情况如下:标有“可隆”商标T恤购进58件,售出5件,进价每件10元每件,售价每件70元;标有“可隆”商标外套购进5件,还未售出,进价每件50元,售价100元每件;标有“可隆”商标长裤购进2条,尚未售出,进价每条30元,售价每条150元;标有“可隆”商标短裤购进3条,暂未售出,进价每条30元,售价100元每条;标有“始祖鸟”商标鞋购进25双,售出3双,进价每双80元,售价每双100元;标有“始祖鸟”商标鸟T恤购进91件,售出4件,进价每件20元,售价每件70元;标有“始祖鸟”商标长裤购进20条,售出3条,进价每条20元,售价每件100元;标有“始祖鸟”商标短裤购进23条,售出2条,进价每条20元,售价每件80元;标有“始祖鸟”商标外套购进11件,暂未售出,进价每件50元,售价100元每件;标有“始祖鸟”商标羽绒服购进24件,暂未售出,进价每件100元,售价200元每件;标有“迪桑特”商标鞋购进12双,售出2双,进价每双50元,售价每双150元;标有“迪桑特”商标T恤购进85件,售出15件,进价每件20元,售价每件70元;标有“迪桑特”商标长裤购进20条,售出4条,进价每条50元,售价每条100元;标有“迪桑特”商标外套购进19件,售出5件,进价每件50元,售价每件140元;标有“迪桑特”商标短裤购进10条,售出6条,进价每条30元,售价每条80元。详情见附表: 品名 进价(元/件) 进货量 售价(元/件) 售出量 库存数量 货值(元) 销售额(元) 违法所得(元) 标有“可隆”商标T恤 10 58 70 5 53 4060 350 300 标有“可隆”商标外套 50 5 100 0 5 500 0 0 标有“可隆”商标长裤 30 2 150 0 2 300 0 0 标有“可隆”商标短裤 30 3 100 0 3 300 0 0 标有“始祖鸟”商标鞋 80 25 100 3 22 2500 300 60 标有“始祖鸟”商标T恤 20 91 70 4 87 6370 280 200 标有“始祖鸟”商标长裤 20 20 100 3 17 2000 300 240 标有“始祖鸟”商标短裤 20 23 80 2 21 1840 160 120 标有“始祖鸟”商标外套 50 11 100 0 11 1100 0 0 标有“始祖鸟”商标羽绒服 100 24 200 0 24 4800 0 0 标有“迪桑特”商标鞋 50 12 150 2 10 1800 300 200 标有“迪桑特”商标T恤 20 85 70 15 70 5950 1050 750 标有“迪桑特”商标长裤 50 20 100 4 16 2000 400 200 标有“迪桑特”商标外套 50 19 140 5 14 2660 700 450 标有“迪桑特”商标短裤 30 10 80 6 4 800 480 300 合计 408 49 359 36980 4320 2820 至2023年8月16日,货值金额36980元,销售额4320元,销售商品获利2820元。 上述商品已被商标权利人亚玛芬体育用品商贸(上海)有限公司、可隆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和迪桑特(中国)有限公司鉴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当事人在购进、销售商品的过程中,提供不出供货单位合法盖章的供货清单和货款收据,也提供不出其他能够证明合法取得涉案商品的相关材料。 本案对照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进货过程中,既没有取得供货单位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货款收据,也未取得涉案商品合法来源的其他相关材料,同时明知商品市场价选择市场价明显较低的进货途径。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已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其处罚如下: (一)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标有“可隆”商标T恤53件,标有“可隆”商标外套5件,标有“可隆”商标长裤2条,标有“可隆”商标短裤3条,标有“始祖鸟”商标鞋22双,标有“始祖鸟”商标T恤87件,标有“始祖鸟”商标长裤17条,标有“始祖鸟”商标短裤21条,标有“始祖鸟”商标外套11件,标有“始祖鸟”商标羽绒服24件,标有“迪桑特”商标鞋10双,标有“迪桑特”商标T恤70件,标有“迪桑特”商标长裤16条,标有“迪桑特”商标外套14件,标有“迪桑特”商标短裤4条,合计359件; (二)没收违法所得2820元; (三)罚款36980元。
36980.00元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船营分局
2024-05-09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1
个体户未按规定公示年报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船营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