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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溪县余二干鲜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候卫群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324MA49W68X4T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竹溪县城关镇中心市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竹溪市监处罚〔2024〕442号
经查,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的2种扇子骨食品是其暂存在冻库中的个人物品,不是当事人经营的商品,经核实本局予以采信,并于2024年8月26日对2种扇子骨予以解除扣押行政强制措施;雪花鸡柳是当事人从安康史家的张涛处购进的,共购进了1件(10袋/件),购进价90元/件,销售价13元/袋。根据上述调查情况,本局认定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货值金额共计65元,因当事人未建立销售记录,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另查明,当事人因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行为,被本局于2023年7月13日依法给予了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竹溪市监处罚〔2023〕171号)。...[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负责人集体讨论,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经负责人集体讨论,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雪花鸡柳5袋; 2.罚款10000元。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经负责人集体讨论,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雪花鸡柳5袋; 3.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竹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23
2
竹溪市监处罚〔2023〕171号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综合本案事实,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经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羊羔肉1袋); ? 2.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竹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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