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武汉市青山区新钢龙通讯设备修理店(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大霞注册资本:1.0万元
统一信用代码:92420107MAEULNAE5X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新沟桥街道光明社区和平大道1278附5号-2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青市监处罚〔2026〕48号
当事人未经授权在店铺门头使用苹果图形商标标识和IPhone字样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 当事人销售带有苹果图形商标的假冒配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未经授权在店铺门头使用苹果图形商标标识和IPhone字样和销售带有苹果图形商标的假冒配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和第(三)项规定的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带有苹果商标标识的手机壳(iphone17手机壳4个,标价25元/个;iphone17promax手机壳3个,标价29元/个;iphone12promax手机壳1个,标价10元/个;iphone14pro手机壳1个,标价10元/个) 2.罚款人民币207元。 对于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参照《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不再进行行政处罚。
207.00元
武汉市青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2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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