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天烁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马辉 | 注册资本:10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50981MA0MXAUJ0M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丰镇市高科技氟化学工业园区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3-19
(2025)内0981民初434号
承揽合同纠纷
辉满智能设备(河北)有限公司
内蒙古天烁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丰镇市人民法院
2
2025-03-11
(2025)内0981民初3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平罗县嘉和炉料有限公司
天津麒嘉贸易有限公司,内蒙古天烁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丰镇市人民法院
3
2025-03-06
(2025)内0981民初3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平罗县嘉和炉料有限公司
内蒙古天烁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天津麒嘉贸易有限公司
丰镇市人民法院
4
2024-12-05
(2024)内0981民初184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内蒙古隆盛冶金炉料商贸有限公司
内蒙古天烁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丰镇市人民法院
5
2024-12-03
(2024)内0981民初189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内蒙古固若包装有限公司
内蒙古天烁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丰镇市人民法院
6
2023-07-17
(2023)内0981民初860号
运输合同纠纷
丰镇市隆顺运输有限公司
内蒙古天烁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丰镇市人民法院
7
2023-07-10
(2023)内0981民初819号
劳动争议
江**
内蒙古天烁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丰镇市人民法院
8
2023-05-05
(2023)内0981民初136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内蒙古天烁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大连高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天津麒嘉贸易有限公司
丰镇市人民法院
9
2023-04-26
(2023)内0981民初136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大连高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天津麒嘉贸易有限公司,内蒙古天烁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丰镇市人民法院
10
2023-03-14
(2023)内0981民初136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大连高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内蒙古天烁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天津麒嘉贸易有限公司
丰镇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4-28
2022-04-26
(2022)辽0202民初4176号
买卖合同纠纷
鞍山嘉润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内蒙古天烁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2-04-02
2022-03-09
(2022)辽0202民初2608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天烁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2-02-17
2022-02-10
(2022)辽02民终577号
买卖合同纠纷
邯郸市铸阔碳素制品有限公司、大连高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1-08-31
2021-03-29
(2021)内09民终24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内蒙古天烁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中通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鹏昕达商贸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5
2021-08-13
2021-06-25
(2020)辽0202民初2486号
买卖合同纠纷
邯郸市铸阔碳素制品有限公司与大连高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内蒙古天烁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97920.00元
民事案件
6
2021-08-05
2018-10-17
(2018)内0981民初821号
承揽合同纠纷
内蒙古天烁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无锡幸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21-06-28
2020-12-25
(2020)内09民终1125号
承揽合同纠纷
内蒙古天烁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无锡幸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8
2021-06-11
2021-06-09
(2021)辽0202民初520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唐河县长宏塑业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天烁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21-05-06
2021-04-20
(2021)冀0424民初77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河北瑞通炭素股份有限公司与大连高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内蒙古天烁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21-03-30
2021-03-17
(2021)冀0424财保25号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河北瑞通碳素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高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内蒙古天烁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等其他其他裁定书
95254.00元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丰特市监处罚﹝2025﹞127号
2025年5月25日,内蒙古天烁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特种设备管理人员管理不到位,起重机械作业人员违规操作造成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发生事故后瞒报。
内蒙古天烁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发生事故瞒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事故现场和有关证据,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应当尽快核实情况,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定逐级上报。必要时,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对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并通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与事故相关的单位和人员不得迟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情况,不得隐匿、毁灭有关证据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第二项: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主要负责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二)对特种设备事故迟报、谎报或者瞒报的。后通过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情况,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十四条按一般事故进行责任追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一项:发生事故,对负有责任的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和第九十一条第一项: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一)发生一般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287049.40元
丰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