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美区秀丽蔬菜水果批发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秀丽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717MA7D4R6X56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伊春市伊美区旭日办繁荣社区林泉批发市场86#库房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伊市监处罚〔2025〕267号
经查明:2025年4月12日,当事人花费520元,以每件52元的价格在绥化市北林区何家大蒜店购进食用农产品生姜10件,当事人以每件55元的价格全部售出,销售总价为550元,获得利润30元。该批次生姜在2025年4月14日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被检出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在得知所经营的食用农产品(生姜)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后立即启动了召回程序,由于售出时间较长,无法召回。
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提供抽检批次生姜的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承诺达标合格证,并记录了食用农产品进货台账。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证据二,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自然人的身份情况;
证据三,黑龙江实兴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2025CJ1104)证明在嘉荫县鑫世明综合商店(个体工商户)抽检的生姜为不合格食用农产品;
证据四,嘉荫县鑫世明综合商店(个体工商户)提供的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及生姜的进货单据,证明当事人为嘉荫县鑫世明综合商店(个体工商户)的供货商;
证据五,对当事人的现场笔录(2025年8月4日)1份、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照片4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情况;
证据六,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2025年8月5日)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涉案食用农产品生姜的情况及相关证明的确认;
证据七,当事人提供的食用农产品进货台账、食用农产品生姜的进货票据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建立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从绥化市北林区何家大蒜店购进抽检批次生姜的事实,及进货数量、价款;
证据八,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绥化市北林区何家大蒜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抽检批次生姜的承诺达标合格证,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证据九,当事人提供的自查整改报告、召回计划、召回公告、无法召回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在案发后采取了减轻危害后果的措施并进行整改的情况;
证据十,黑龙江实兴检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检验检测的能力任何证书、授权通知、人员上岗证,证明检验机构具备检验检测能力。
以上证据材料依据法定程序收集,经当事人签字确认,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关联性,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主要违法事实。
没收违法所得三十元。
0.00元
-
2025-10-31
2
伊市监处罚〔2025〕24号
2024年9月8日,当事人在绥化市北林区大坤菜业店处以23元每件的价格购进辣妹子辣椒10件,每件辣妹子辣椒5kg,以25元每件全部零售售出,其中1件辣妹子辣椒于2024年9月10日销售给伊春市物尔美超市有限公司。货值金额250元,获得利润共计20元。该批次辣妹子辣椒在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9月10日组织的抽检中,被检出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在得知所经营的辣妹子辣椒不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后立即启动了召回程序,由于售出时间较长、数量较少,无法召回。
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提供抽检批次辣妹子辣椒的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进货票据、承诺达标合格证,并记录了食用农产品进货台账。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辣妹子辣椒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但就本案而言,当事人经营的抽检批次辣妹子辣椒,履行了相关查验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辣妹子辣椒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免予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 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应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综合考虑当事人违反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主观过错,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二十元的行政处罚。
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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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