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蕲春县蛙之哌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饶金霞注册资本:20.0万元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26MADW4UNJ5P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漕河镇漕河大道88号大中华广场内三层L3-A023/A024/A025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蕲春市监处罚〔2026〕30号
经查明,当事人招牌为“蛙之哌炭烤牛蛙”,系一家以牛蛙为主食材的餐饮连锁店。经营面积约350平方米,内设台位30台套,食品从业人员9人。 2025年10月23日,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案涉批次鲜活牛蛙样品进行了检验检测,检验项目名称为呋喃西林代谢物(氨基脲),单位hg/kg,技术要求为不得检出,检测结果为检出1.6,单项结论为不符合。检测结论:经检测,呋喃西林代谢物(氨基脲)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并出具了编号为A2250746338101001C的《检验检测报告》。2025年10月24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检测报告》,告知了当事人检测结果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对抽样过程及检测结果表示无异议,不申请复检。 案涉批次鲜活牛蛙系当事人于2025年10月9日从流动商贩处购进,购进数量60斤,进货单价8元/斤,货值金额480元,当事人不能提供该批次鲜活牛蛙进货凭证及检验检疫证明,被抽样检测样品系该批次鲜活牛蛙,抽样时库存30斤。当事人采购的鲜活牛蛙由后厨宰杀后制作成“牛蛙爱上基围虾、牛肉牛蛙锅、牛蛙凤爪锅、牛蛙恋上梭子蟹、椒麻牛蛙锅”等菜品提供给顾客点餐食用。至《检验检测报告》送达时,案涉批次鲜活牛蛙当事人已制作成菜品全部售出,当事人不能提供案涉批次鲜活牛蛙的使用记录及菜品销售台账,无法查证实际销售情况。遵循有利于当事人原则,故本局认定当事人违法所得为480元。 至案件调查终结日止,本局未收到消费者因食用上述菜品引起的身体不适等投诉或反映。...[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结合当事人的违法情节,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480元; 2、罚款15000元。 综上,合并处以罚没款15480元。
15000.00元
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0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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