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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川刘荣华中医诊所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荣华注册资本:5.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984MACAQH7869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孝感市汉川市新堰镇公路街同创花园74栋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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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汉川市监处罚〔2026〕174号
经查,当事人所经营的“1、注射用磷霉素纳1盒,国药准字H19993974、规格2.0g x 10瓶、产品批号:4240527、有效期至:2026.03、生产日期:2024.04.26、生产企业:东北制药集团沈阳第一制药有限公司;2、间苯三酚注射液6盒,国药准字:H20234415、规格:4ml:40mg、包装:10支/盒、产品批号:081240201、生产日期:2024.02.20、有效期至:2025.08.19、上市许可持有人:中润药业有限公司、生产企业:成都市海通药业有限公司”。根据当事人口供所述,上述两种药品的销售价格为5元/支。 由于当事人不能提供销货台账,无法确定当事人是否经营销售出超过保质期的药品,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根据当事人所提供的价格计算出1、“注射用磷霉素纳1盒”货值金额为5元/支x 10瓶=50元;2、间苯三酚注射液6盒货值金额为5元/支x 60支=300元。合计货值金额为350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1、当事人购进药品时未索取、查验、留存有关材料、凭证的的行为,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三条“医疗机构未按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设置专门质量管理部门或者人员、未按本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规定履行进货查验、药品储存和养护、停止使用、报告等义务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通报卫生健康主管部门;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处罚。 2、当事人经营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和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涉案产品注射用磷霉素纳1盒、间苯三酚注射液6盒;2、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 综上所述: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给予以下处罚: 1、警告; 2、没收涉案产品注射用磷霉素纳1盒、间苯三酚注射液6盒; 3、罚款10000.00元。
10000.00元
汉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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