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新疆坤嘉豪运输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马永凤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2801MA78KFQ615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建设街道火车东站货场东北侧“龙山综合市场”内138-7-1-20-2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8-25
(2025)新2801民初9489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王**
新疆坤嘉豪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热依木·依明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2
2025-04-10
(2025)新0105民初921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新疆坤嘉豪运输有限公司
中津汽车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中津汽车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3
2025-01-02
(2024)新2826民初1425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海**
新疆坤嘉豪运输有限公司,张**,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门关支公司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4
2024-12-13
(2024)新2826民初1425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海**
张**,新疆坤嘉豪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门关支公司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6-20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王**
新疆坤嘉豪运输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4-17
2022-03-18
(2022)新2824执保58号
民事
新疆坤嘉豪运输有限公司、昌吉市新丰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9788671.00元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新交执和田非现(2026)0008号
2026年3月26日,本机关执法人员穆热迪力·图荪尼亚孜(31520017553)、艾克拜尔·艾尼瓦尔(31520017600)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治超联网信息管理系统依法提取动态称重检测记录发现,于2026年3月21日2点43分16秒,车牌号为黄新M71797 黄新MD481挂车辆行驶在新疆和田民丰县非现场执法取证点时,经动态汽车衡称重检测及电子系统抓拍,显示车货总重59.19吨,6轴,车货总限重为49吨,超限量10.19吨,超限率20.8%。经执法人员查询核实,确定该车辆为新疆坤嘉豪运输有限公司所属,并构成违法超限运输。上述事实由车辆称重检测记录、车辆抓拍图片、车辆抓拍视频、新疆治超联网系统货运经营企业及货运车辆信息、新疆非现场执法电子证据单等证据子以佐证。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5000.00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和田执法支队
2026-03-26
2
巴税稽罚(2025)69号
(一)发票方面<br>经检查组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财务负责人等人进行询问,以及查阅你单位对公账户及相关人员账户银行资金流水明细、记账凭证、相关合同、各情况说明、发票认证抵扣清单、纳税申报表复印件、并结合调取部分司机提供相关资料等。经过进一步核实发现,你单位2020年9月~2021年5月期间共取得从辽宁圣某物流供应链有限公司、辽宁某鑫物流供应链有限公司、辽宁锋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开具的发票金额9066620.44元、税额815995.78元、价税合计9882616.22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99份。<br>通过调查,2020~2021年期间你单位承接了部分公司委托的运输业务后,便通过寻找的个人司机进行运输,但司机只提供运输不提供发票。遂你单位实际控制人吕某便与梁某约定以发票价税合计金额的5.6%作为开票手续费。吕某向梁某提供了营业执照、对公账户、货运信息等资料,梁某根据其提供的运输信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连同签订的合同一起以邮寄方式给了吕某,后再交由财务进行认证抵扣和相关账务处理。相关资金是吕某通过对公账户转入上述开票公司对公账户,在扣完5.6%的票点费后通过一系列私人账户回款至吕某指定的其本人、员工范某及宋某等个人银行卡中。故你单位在与上述三家公司之间未发生真实业务的情况下,通过支付手续费的方式取得其开具的99份发票进行认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和相关账务处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1年2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第二十六条“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之规定,你单位上述行为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br>(二)增值税方面<br>你单位取得上述9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共认证并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815995.78元。<br>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三次修改并公布)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你单位在与辽宁圣某物流供应链有限公司、辽宁某鑫物流供应链有限公司、辽宁锋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之间未发生真实业务的情况下,通过支付手续费方式取得其开具的发票进行认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并列支企业所得税成本的行为,造成了少缴税款的危害后果,符合偷税界定。
932400.26元
国家税务总局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
2025-09-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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