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新疆聚兴物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许国英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3226MACDUCMW9C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和田地区于田县新城区街道玉城社区异地搬迁商业楼一楼西侧01间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和于市监处罚〔2025〕73号
经核查,当事人新疆聚兴物业有限公司未执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能价【2024】366号)文件要求(小区内电动自行车充电电费收费按照居民生活用电价标准0.39元/度),多收取小区内电动自行车充电电费(自行车充电桩以电费1元/度),该公司从2025年6月1日至2025年7月1日期间,因系统更新,小区内电动自行车充电电费按1元/度收取,涉及9个小区共1008人,收取金额4167.8元,其中多收取小区内电动自行车充电电费共1008人,多收金额2646.19元,应退还金额2646.19元。当事人在9个小区内贴公告,打电话联系加消费者添加微信等方式,已退还人数430人,已退还金额1532.48元,因消费者联系方式变更等原因未找到无法退还人数578人,涉及无法退还金额1113.78元。无法退还的部分在各小区醒目位置张贴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十一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我局对当事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一、责令当事人改 正违法行为; 二、没收违法所得无法退还金额1113.78元(壹仟壹佰壹拾叁元柒角捌分圆整); 三、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1113.78元(壹仟壹佰壹拾叁元柒角捌分圆整) 四、合计罚款金额:2227.56元(贰仟贰佰贰拾柒元伍角陆分圆整);
3341.34元
于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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