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铭嘉塑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军 | 注册资本:8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10000667964246G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咸阳市兴平市高速引线路3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咸税稽罚〔2026〕5号
经查明,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增值税
企业2022年-2023年已出租设备租金未确定收入少缴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
2022年-2023年企业将生产设备设备出租给陕西聚能塑胶有限公司使用,约定按年支付年租金246000.00元(含税),但该企业两年均未及时确认收入。
2022年补缴增值税246000.00/(1+13%)*13%=28300.88元,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8300.88*7%*50%=990.53元,补缴教育费附加28300.88*3%*50%=424.51元,补缴地方教育费附加28300.88*2%*50%=283.01元。
2023年补缴增值税246000.00/(1+13%)*13%=28300.88元,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8300.88*7%*50%=990.53元,补缴教育费附加28300.88*3%*50%=424.51元,补缴地方教育费附加28300.88*2%*50%=283.01元。
综上增值税问题,2022年应补缴增值税28300.88元,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990.53元,补缴教育费附加424.51元,补缴地方教育费附加283.01元;
2023年应补缴增值税28300.88元,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990.53元,补缴教育费附加424.51元,补缴地方教育费附加283.01元。
检查年度,共计补缴增值税56601.76元,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981.06元,补缴教育费附加849.02元,补缴地方教育费附加566.02元。
上述税收违法行为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14: 房产及设备出租资料。
(二)房产税
经检查该企业2013年取得不动产权证,产权证登记号为兴国用(2013)0380号,2024年换新的不动产权证,陕(2024)兴平市不动产权第0006563号,土地面积34361.50平方米,土地价值4549870元。企业提供的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显示:1号车间建筑面积3132.57平方米,2号车间建筑面积2987.43平方米(含配电室及仓库),自建厂房2020年12月达到可使用状态,2021年1月正式投入使用。
该企业2021年度账载房产原值为3710402.50元(其中:1号车间3009321.80元、2号车间701080.7元,应税房产面积共计6120平方米,所占土地使用权面积34361.50平方米,其土地使用权原值为 1620721.12元,该公司2021年度容积率为:6120÷34361.50≈0.18, 小于0.5。
2021年10月起企业将1、2号厂房部分出租(4598平方米)给陕西聚能塑胶有限公司使用。
2021年
从价计征;房屋原值3710402.50 元,扣除比例为20%,应纳房产税41,566.04 元,已缴纳14,688.00元,应补缴26878.04元。((详情见房产税归集表)
从租计征;房屋租金收入158857.14元,应纳房产税158857.14×12%=19062.85元。已缴纳19062.85元,应补缴0 元。
2021年合计应补税26878.04元。
2022年
从价计征;房屋原值 7,350,292.50元,扣除比例为20%,应纳房产税 12,476.51 元,已缴纳7,344.00 元,应补缴 5132.51元。(详情见房产税归集表)
从租计征;房屋租金收入 525,485.72 元,应纳房产税525,485.72 ×12%×50%= 31,529.14 元。已缴纳 31,529.14 元,应补缴0 元。
2022年合计应补税5132.51元。
2023年
从价计征;房屋原值 7,350,292.50元,扣除比例为20%,应纳房产税18,589.11元,已缴纳7,344.00 元,应补缴11245.11元。(详情见房产税归集表)
从租计征;房屋租金收入 511986.99 元,应纳房产税 511986.99 ×12%×50%= 30719.22 元。已缴纳 30719.22 元,应补缴0元。
2021年-2023年合计应补缴房产税43255.66元。
上述税收违法行为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4:《不动产权证书》陕(2024)兴平市不动产权第61008380351号;
证据5:土地出让资料及支付凭证;
证据6: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土地转让资料;
证据7:厂房租赁合同;
证据8:厂房未转固定资产情况说明。
(一)你单位采用少列收入等手段,具有偷税的主观故意,造成少缴纳税款 529046.01元(其中增值税 56,601.7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981.06 元,房产税43,255.66元,城镇土地使用税142,743.07元,印花税283,879.64元,企业所得税584.8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定性为偷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西北五省(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6项第(二)款之规定,关于偷税违法行为的相关规定,应对你单位偷税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对你单位偷税违法行为处少缴的税款529046.01元50%的罚款 264523.01元。
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兴平市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咸阳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64523.01元
国家税务总局咸阳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6-01-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