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铭嘉塑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军 | 注册资本:8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10000667964246G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咸阳市兴平市高速引线路3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咸税稽罚﹝2026﹞5号
你单位与深圳市博创俊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之间虽然签订了购销合同,但部分货款通过个人私户或者微信转账,且深圳市博创俊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整个业务过程中并未提供相关货物,因此双方之间并无实际业务发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一条规定,你单位取得发票并进行增值税进项抵扣的行为属于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17,463.72元不得抵扣,发票金额134,336.28元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在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应补缴2021年6月增值税17,463.7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222.46元,教育费附加523.91元,地方教育附加349.27元。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第一条“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三条“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之规定,你单位从深圳市博创俊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取得的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在税前扣除,你单位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34,336.28元。由于你单位在申报缴纳2021年企业所得税时存在多列支24,003.32元营业成本行为,本次检查一并进行处理,应调增202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4003.32元,同时你单位2021年企业所得税申报税金及附加数据有误,申报数据为1,023.65元,实际应为3,028.21元,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004.56元,调整后202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146,520.67元,以前年度可弥补亏损额为37,958.66元,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后202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108562.01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2,714.05元,已缴0元,应补缴2,714.05元。 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9,814.37+134,336.28+24,003.32-2,004.56=146,520.67元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应纳税所得额=146,520.67-37,958.66=108,562.01元 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08,562.01*25%*20%*50%=2,714.05元
(一)你单位采用少列收入等手段,具有偷税的主观故意,造成少缴纳税款 529046.01元(其中增值税 56,601.7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981.06 元,房产税43,255.66元,城镇土地使用税142,743.07元,印花税283,879.64元,企业所得税584.8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定性为偷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西北五省(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6项第(二)款之规定,关于偷税违法行为的相关规定,应对你单位偷税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对你单位偷税违法行为处少缴的税款529046.01元50%的罚款 264523.01元。 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兴平市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咸阳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64523.01元
国家税务总局咸阳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6-01-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