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浏阳市吉顺烟花制造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3裁判文书 10+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罗宇锋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30181096045974U所属地区:湖南省
企业地址:浏阳市集里街道办事处星镇村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1-28
(2025)湘0181民初1343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浏阳市吉顺烟花制造有限公司
李**,丹东市统一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
浏阳市人民法院
2
2025-02-20
(2025)湘0181民初60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浏阳市吉顺烟花制造有限公司
湖南银达利烟花制造有限公司
浏阳市人民法院
3
2020-09-23
(2020)湘0181民初974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浏阳市吉顺烟花制造有限公司
李**,原平市红太阳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
浏阳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3-31
2021-03-20
(2021)湘0181执11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浏阳市吉顺烟花制造有限公司与申请李**执行裁定书
48112.00元
执行案件
2
2021-03-24
2020-08-25
(2020)湘0181民初974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浏阳市吉顺烟花制造有限公司、原平市红太阳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60000.00元
民事案件
3
2021-01-01
2020-09-24
(2020)湘0181民初974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浏阳市吉顺烟花制造有限公司与原平市红太阳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7000.00元
民事案件
4
2020-07-21
2018-05-02
(2017)浙0683民初8604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沈**、浏阳市吉顺烟花制造有限公司、陈佰娣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50530.00元
民事案件
5
2019-10-10
2019-07-04
(2019)冀0925执546号之一
一般人格权纠纷
杨**、高**一般人格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50000.00元
执行案件
6
2018-12-30
2018-07-06
(2018)冀09民终3606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浏阳市吉顺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7
2018-12-30
2018-10-17
(2018)浙0604民初7913号
买卖合同纠纷
、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17-12-12
2017-07-29
(2017)冀0925民初631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杨**、高**等与付**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28029.17元
民事案件
9
2017-10-25
2016-03-14
(2016)皖1623民初1633号
产品责任纠纷
王**与王*、张*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16-03-14
2016-03-14
(2016)皖1623民初1633号
产品责任纠纷
原告王**诉被告王*、张*、浏阳市吉顺烟花制造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湘长浏)应急罚﹝2025﹞集里应急办-11号
一、违法事实及办案经过: 2025年12月3日浏阳市集里应急办接湖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中央安全生产考核巡查发现问题隐患对浏阳市吉顺烟花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45974U)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以下问题: 1、生产管理情况:超定量储存:142号成品库(危险等级:1.1-2级,限药量:500 公斤)存放“即是星辰”烟花成品 830箱,每箱计算药量1.08公斤(1.08公斤/箱X830箱),合计896.4公斤;存放“开天礼炮”烟花成品 2070箱,每箱计算药量0.756公斤(0.756公斤/箱X2070箱),合计1564.92公斤 ;存放“金菊颂福”烟花成品950箱,每箱计算药量1.274公斤(1.274公斤/箱X950箱),合计1210.3公斤;存放“天下第一蕾”烟花成品3460箱,每箱计算药量0.36公斤(0.36公斤/箱X3460箱),合计1245.6公斤;存放“OK”烟花成品810箱,每箱计算药量1公斤(1公斤/箱X810箱),合计810公斤;共计存放烟花成品8120箱,共计药量5727.22公斤,超限药量储存5227.22公斤。 该案 2025年12月4日经浏阳市应急管理局批准立案,2025年12月5日完成调查取证,核实了违法事实。二、主要证据:1、浏阳市吉顺烟花制造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1 份,由企业提供, 证明了该单位为在证照有效期内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2、浏阳市吉顺烟花制造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由企业提供,证明了该单位为合法生产企业;3、浏阳市吉顺烟花制造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罗宇锋、专职安全员罗成保身份证复印件共2份,由当事人提供,证明当事人身份;4、浏阳市吉顺烟花制造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罗宇锋、专职安全员罗成保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复印件 2 份,由当事人提供,证明主要负责人罗宇锋、专职安全员罗成保持证上岗情况;5、(湘长浏)应急现记【2025】集里应急办-527号《行政现场检查记录》1 份,由检查人员现场检查制作,企业主要负责人罗宇锋签字确认,证明了检查情况;6、(湘长浏)应急责改【2025】集里应急办-281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 份,由检查人员现场检查制作,企业主要负责人罗宇锋签字确认,证明了要求该单位限期整改情况;7、(湘长浏)应急复查【2025】集里应急办-325号《整改复查意见书》1份,由检查人员现场检查制作,企业主要负责人罗宇锋签字确认,证明了该单位在限期时间内整改完成情况;8、浏阳市吉顺烟花制造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罗宇锋、专职安全员罗成保询问笔录共2份,经调查询问其本人取得, 证明了检查时该单位超定量储存的违法行为属实;9、现场检查照片1份,由检查人员现场检查时拍摄打印,证明了检查时该单位超定量储存。 以上证据均系本局依照法定程序取得且查证属实,案件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局全部采信作为定案证据。
以上事实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版)》第五章第一节第三条第二项,责令限期整改,决定给予你(单位)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25000.00元
浏阳市应急管理局
2025-12-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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