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山县来康大药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肖牡丹 | 注册资本:3.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1224MA48YHLX7Y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通山县通羊镇富民小区(骨伤医院旁)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通山市监处罚〔2025〕226号
经查实,当事人是经登记注册的药品零售企业,领取了《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经营证件。2025年4至6月,当事人在未查验药品合法来源情况下,从个人手中,收购“吡格列酮二甲双胍片”(15mg/500mg)1盒,批号:2408521A;“苯璜酸左氨氯地平片”1盒,批号:241047;“缬沙坦胶囊”2盒,批号:30240901共三种药品,收购的药品在通山县来康大药店对外销售。“吡格列酮二甲双胍片”1盒销售给了参保人员石某,销售价格125元/盒,销售额125元;“苯璜酸左氨氯地平片”1盒销售给参保人员徐某,销售价格25元/盒,销售额25元;“缬沙坦胶囊”2盒,全部销售给了参保人员谭某2盒,销售价格25元/盒,销售额50元,上述4盒药品合计销售额200元,所销售药品经通山县医疗保障局认定均为“回流药品”。至调查终结之日止,当事人已将上述三种药品全部销售,销售额200元,销售款项均用医保支付,非法获利200元。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之规定和《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 第十二条“当事人有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00元;3、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