嫩江市周家食品加工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段啟双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1121MA1CPE8PXP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黑河市嫩江市九三管理局局直河畔小区A12号楼2号车库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嫩市监罚[2024]92号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7月25日对嫩江市周家食品加工部抽检报告进行送达。由于抽检中发现嫩江市周家食品加工部2024年7月8日批次生产的食品有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当事人未对检测结果提出异议。执法人员明确告知该商户如需复检请于2024年8月6日前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复检申请。因法定申请复检时效内该商户未提出复检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立案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对当事人做询问笔录得知,该商户食品检测报告本人均认可,且法定时效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涉案商品468袋,每袋批发价格为0.44元,涉案金额205.9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正在经营的现场实际情况;
2、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其违法经营情况和过程;
3、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基本信息;
4、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经营者个人身份基本信息;
5、小作坊备案表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资格;
6、该当事人第三方抽检检测报告一份,证明该当事人抽检不合格情况;
7、现场照片1张,证明报告送达时该企业正生产经营;
8、2024年7月8日销售记录照片一份,证明其涉案金额;
9、当事人安全排查整改报告一份,证明该当事人对生产流程整改情况;
10、当事人的食品召回公告一份,证明当事人主观改过情况;
11、整改后送检第三方的检测报告一份,证明整改后产品的合格情况;
12、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证明对该当事人要求整改情况;
13、进货方的营业执照、进货票据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食品添加剂(硫酸铝铵)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明细表、以及食品添加剂合格的检测报告的复印件各一份,证明食品添加剂的合格性;
罚款0.2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2000.00元
嫩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