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川县蒙少爷牛羊肉批发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先峰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50125MA0Q9Y4T5Q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可镇腾飞广场6号楼13号门脸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市监处罚〔2025〕38号
武川县蒙少爷牛羊肉批发部购进的该批次羊肉(检疫日期:2025-07-04,规格型号:称重)是2025年7月4日从胡某处购进的,在内蒙古伊鑫源肉业有限责任公司定点屠宰处屠宰,同时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2025年7月10日经内蒙古中普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检验,2025年8月10日我局收到检验结果所检项目林可霉素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在此期间当事人在不知晓该批次羊肉存在兽药残留超标的情况下已将该批次抽检不合格的羊肉全部销售且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上述批次产品共购进48.2斤,每斤进价是22元,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1062元,每斤售价为24元,售卖金额共计1156.8元。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销售区未发现检验报告中涉及的不合格的羊肉,截止调查之日已经全部销售,当事人无法提供有效的《进货凭证》,因其销售的羊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我局认为其销售金额1156.8元为违法所得。
2025年8月11日该店接到我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对该批次抽检不合格的羊肉启动了召回程序并总结了整改报告交于我局。经当事人确认,当事人对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羊肉与未尽到进货查验责任义务结论无异议。
你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和第五十三条第二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构成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羊肉及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当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给与当事人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应当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与当事人警告。
5000.00元
武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