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山区谁的咖啡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朱琳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50404MA0QNGCC46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燕山府邸商业B-1-1-107厅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赤松市监处罚〔2026〕158号
执法人员在当事人二楼厨房内入口处操作台上发现“卡富奇斯芝士粉”一瓶,生产日期标注“2024/11/21”,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85克,已开封使用;在二楼厨房置物架上发现“德生星火味椒盐”一瓶,生产日期标注为“2024-05-30”,保质期:18个月,净含量:45克,已开封使用,以上食品原料已超过保质期,因上述食品原料在厨房操作台和置物架上发现,属于食品加工区域,且过期食品与在有效期内食品混放,故对当事人称“德生星火味椒盐”是店里员工自己吃烧烤的时候用的,店里的菜品不用这个调味料的说法不予认可。当事人存在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
上述食品原料当事人仅能提供供货者营业执照、部分进货票据,未能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当事人存在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
涉案食品原料系制作菜品使用,无证据证明以上食品原料过期后制作菜品情况,本案涉案食品原材料为2样普通调料,“德生星火味椒盐”2元,“卡富奇斯芝士粉”无购货凭据,无法计算货值金额,根据市场同类食品原料价格推断,执法人员认定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之规定,当事人构成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当事人构成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
3000.00元
赤峰市松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3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6-07-07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赤峰市松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