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安宁市宏顺汽修店(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蒋尚兵注册资本:10万元
统一信用代码:92530181MADFRLL88W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金方街道办事处小罗白社区居委会昆钢公司小车对院内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昆安处罚〔2024〕139号
经查,2024年5月9日扣押的55瓶润滑油经鉴定,鉴定结果为:1、假冒“嘉实多”、“”注册商标和侵犯“嘉实多”、“”注册商标专注权的产品;2、侵犯埃克森美孚注册商标“Mobil”和“美孚”专用权的产品。当事人于20 24年4月份购进上述产品,其中:美孚1号经典表现合成发动机油(OW-20,1升/瓶)12瓶,进货价为75元/瓶,参考零售价为1 37元/瓶;美孚1号经典表现合成发动机油(OW-40,1升/瓶)13瓶,进货价为75元/瓶,参考零售价为100元/瓶;美孚路宝G X(80W-90,4升/瓶)1瓶,进货价为80元/瓶,参考零售价为150元/瓶;美孚速霸2000全合成发动机油(5W-40,4升/瓶)5瓶,进货价为160元/瓶,参考零售价为408元/瓶;嘉实多磁护(0W-20,1升/瓶)12瓶,进货价为55元/瓶,市场建议零售价为110元/瓶;嘉实多嘉力(10W-40,4升/瓶)3瓶,进货价为75元/瓶,市场建议零售价为130元/瓶;嘉实多金嘉护(10V-40,4升/瓶)4瓶,进货价为110元/瓶,市场建议零售价为240元/瓶;嘉实多磁护(5W-30,4升/瓶)2瓶,进货价为195元/瓶,市场建议零售价为450元/瓶;嘉实多磁护(5W-40,4升/瓶)7瓶,进货价为195元/瓶,市场建议零售价为450元/瓶。截止检查当天共销售4瓶嘉实多磁护(0W-20,1升/瓶),销售价为75元/瓶。当事人从上门推销人员处购进上述产品,未索要购进票据,未签订合同,不能提供进货数量、进货价格及销售价格的相关证据材料,由于无法确认当事人购进的润滑油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故违法经营额是11414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上海鸿方知识产权咨询事务所提供的举报请求书2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鉴定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案件来源及鉴定人员的身份合法性的情况; 2.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核实及现场检查的情况; 3.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进行检查及所查物品的情况; 4.埃克森美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和嘉实多(上海)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鉴定报告》1份、《鉴定书》1份,证明所查产品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实事; 5.埃克森美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上海鸿方知识产权咨询事务所受埃克森美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委托,对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进行维权; 6.上海鸿方知识产权咨询事务所提供的《授权书》复印件1份,证明上海鸿方知识产权咨询事务所受嘉实多有限公司委托,对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进行维权; 7.埃克森美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复印件1份、商标注册证复印件1份,证明埃克森美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是“Mobil”和“美孚”商标的所有人的事实; 8.嘉实多(上海)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授权书》复印件1份、公证书复印件1份、商标注册证复印件1份,证明嘉实多有限公司是“嘉实多”、“”商标的所有人的事实; 9.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10.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1份、《送达回证》1份、《询问笔录》1份,证明对当事人违法事实的主要原因、时间、地点、经过、结果进行调查的情况。 11.《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延长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送达回证》1份,证明执法人员延长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以上11组证据共25份,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综上所述,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并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美孚”系列润滑油31瓶,“嘉实多”系列润滑油24瓶; 2.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正(¥3000.00元),上缴财政。
3000.00元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0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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