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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津晶食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苏仁义注册资本:50.000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281MA48FQX204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大冶罗桥街道办事处新建村上庄屋湾(地号:213503085)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大冶市监处罚﹝2023﹞179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5月24日、2023年5月25日分别生产了10件、5件(20盒/件,280g/盒)绿豆糕,并将15件(300盒)绿豆糕以130元/件的价格全部销售给了代理商西塞山区锦江糖果批发中心。当事人收到上述不合格绿豆糕的检验报告后,启动了召回程序,但截至案件调查终结仍无不合格绿豆糕予以召回。此外,本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未发现上述不合格绿豆糕。因此涉案不合格绿豆糕货值金额、当事人生产不合格绿豆糕的违法所得均为1950元。在案件调查期间,本局又收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推送的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显示当事人2023年4月14日生产的津晶港饼(糕点,散装称重)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实测值为7.2mg/g,而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糕点、面包》规定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实测值不得超过5mg/g。2023年8月2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津晶港饼(糕点)的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后,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另查明,上述不合格津晶港饼(糕点)为当事人2023年4月14日生产的津晶港饼(黑芝麻饼),共生产了19件(10斤/件)。19件不合格津晶港饼(糕点)均由当事人销售给了武汉市黄陂区谊琦创食品商行(经营者:王玉霞),销售价格为120元/件。因此涉案不合格津晶港饼(糕点)货值金额、当事人生产不合格津晶港饼(糕点)的违法所得均为2280元。此外,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向本局提供了其《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的复印件、送货单、不合格津晶港饼和绿豆糕的生产记录、津晶港饼投料记录、微信聊天记录、不合格产品召回公告、进行食品召回图片等材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对当事人生产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本局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950元;2、罚款50000元。罚没款合计5195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对当事人生产油脂酸败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280元;2、罚款65000元。罚没款合计67280元。综上所述,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230元;2、罚款115000元。罚没款合计119230元。
115000.00元
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2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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