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默特左旗任红老年餐厅(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任海龙 | 注册资本:1.000000 |
| 统一信用代码:92150121MAEKKF2898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敕勒川镇陶思浩村233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土左市监处罚〔2026〕54号
当事人经营场所面积为75平米,其中餐厅60平米,厨房15平米,从业人员2人,已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当事人使用的原料“鸿兴源大粒牛肉酱”(规格:净含量400克/桶,生产日期2024年06月07日,保质期18个月)于2025年7月1日从土默特左旗察素齐镇中山路大名食府副食批发部购进,共购进了10桶,每桶购进价13元,合计货值金额130元。当事人无法提供“鸿兴源大粒牛肉酱”的供货商资质、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和供货票据等材料。经调查证实,当事人于2026年1月10日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鸿兴源大粒牛肉酱”3桶,用于加工牛肉酱汤面使用,共制作9碗牛肉酱汤面,每碗牛肉酱汤面售价8元,累计违法所得是72元。剩余7桶“鸿兴源大粒牛肉酱”在2026年3月28日被我局现场检查时依法实施强制扣押措施。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鸿兴源大粒牛肉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属于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资质、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及购进票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
1500.00元
土默特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17
2
土左市监处罚〔2025〕214号
经查证当事人2025年10月22日至2025年10月30日发现其未按照用具管理“色标化”要求,对菜刀、案板定位存放区域用不同颜色标识区分(用于肉类食材加工的菜刀没有红色标识,用于果蔬类食材加工的菜刀、案板没有绿色标识),未按照用具管理“色标化”要求,对菜刀、菜墩(菜板)、其他工用具及定位存放区域用不同颜色标识区分,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按照改正内容及要求改正。当事人逾期未按照改正内容及要求改正。
通过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和以上证据的分析证实,当事人未按照用具管理“色标化”要求进行食品加工制作,且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未改正的行为违反了《呼和浩特市餐饮服务业“四化”管理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用具管理“色标化”要求,对菜刀、菜墩(菜板)、其他工用具及定位存放区域用不同颜色标识区分。
700.00元
土默特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