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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滋市守义家电营销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周守义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87MACDTR6R1W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荆州市松滋市新江口街道玉岭南路与人和路交汇处人和广场万联超市内(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松滋市监处罚〔2023〕41号
经查,2023年3月16日,当事人以35元/台的价格从流动商贩购进“荣鑫小风扇”5台,以45元/台的价格销售2台,获利20元。“荣鑫小风扇”无包装盒,产品上未标注强制产品认证标志及编号,也未标注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该电风扇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2020年修订版)》“第七类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19种)20.电风扇(0702)”,应当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销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5万元,2、没收违法所得2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两项合并,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处罚款5万元,2、没收违法所得20元。
50000.00元
松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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