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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东乡区永光生鲜超市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艾帅驰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61029MAC8DN7F7D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抚州市东乡区孝岗镇东红工业大道御景东方13栋119-123号商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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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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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抚东市监计量处罚〔2023〕3号
2023年3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对位于抚州市东乡区孝岗镇东红工业大道御景东方13栋119-123号商铺的抚州市东乡区永光生鲜超市进行检查,发现该店使用的两台电子计价秤(电子计价秤型号:BLS-6/15、电子计价秤型号:TM-15F)未经强制检定,且该电子计价秤未经我局备案。我局执法人员当即书面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抚东)市监计字【2023】1号,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上述电子计价秤。 经查实,该店于2023年2月24日开业经营的,而开业经营后就一直使用上述电子计价秤,由于当事人第一次从事该行业,对电子计价秤要定期检定的规定要求不了解,该电子计价秤也没有向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所以直到执法人员检查时才发现该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 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 1000 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因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在我局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及时纠正了错误,及时申请计量机构检定后合格,经我局案审会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0.00元
抚州市东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4-2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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