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奉化溪口海宸大酒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戴春伟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283MA283E23XB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奉化区溪口镇中兴东路(563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8-27
(2024)浙0213民初544号
合同纠纷
李**
康*,宁波市奉化溪口龙飞大酒店
奉化市人民法院
2
2024-04-08
(2024)浙0213民初544号
合同纠纷
李**
宁波市奉化溪口龙飞大酒店,康*
奉化市人民法院
3
2020-04-20
浙甬奉化劳人仲案(2020)63号
徐**
宁波市奉化溪口龙飞大酒店
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4
2020-04-20
浙甬奉化劳人仲案(2020)64号
竺**
宁波市奉化溪口龙飞大酒店
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奉消行罚决字〔2023〕第000333号
位于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溪口镇中兴东路(563号)的宁波市奉化溪口龙飞大酒店消防控制室顶棚处一盏照明灯敷设在有可燃物的横梁上,且照明灯线路未穿管保护,电器线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三十二项之规定,属于较轻违法情形
给予位于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溪口镇中兴东路(563号)的宁波市奉化溪口龙飞大酒店消防控制室顶棚处未穿管保护的照明灯责令停止使用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处罚
1000.00元
宁波市奉化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3-10-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