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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鑫业草贸易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家城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50200MA2XUCCF6Y所属地区:福建省
企业地址: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翔云一路95号运通中心605单元之三Z97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厦湖市监处罚〔2025〕132号
经查,2024年11月10日当事人从生产商福建鹿辰食品有限公司采购预包装食品0蔗糖绿豆饼(铁观音味)(生产日期为2024年11月10日,规格为240g/包),进货数量60包,进货价4.2元/包,进货总价是252元,生产商于当日将上述60包0蔗糖绿豆饼(铁观音味)配送至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2024年11月11日当事人以销售价4.41元/包自行配送给泉州元初食品有限公司晋江塘岸街分店40包(其中10包被抽检单位购买),剩余的20包自行配送给泉州元初食品有限公司晋江长兴路分店,该批次0蔗糖绿豆饼(铁观音味)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款共计264.6元。 2024年11月13日,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泉州元初食品有限公司晋江塘岸街分店销售的0蔗糖绿豆饼(铁观音味)(生产日期:2024-11-10)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4年12月3日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检验报告》(№:(2024)MJHY-D31912),报告显示:食品名称:0蔗糖绿豆饼(铁观音味);规格型号:240g/包;生产日期:2024-11-10;被抽样单位名称:泉州元初食品有限公司晋江塘岸街分店;标称生产者名称:福建鹿辰食品有限公司,抽样日期:2024-11-13;样品数量:10包;备样数量:3包;检验项目:菌落总数,计量单位:CFU/ɡ,标准指标:n=5,c=2,m=10000,M=100000,实测值:5.5×;8.7×;8.0×;6.5×;1.1×,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 4789.2-2022;检验结论 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我局接移送函后于2025年3月12日向当事人送达《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食用农产品)》(抽样单编号(SBJ24350000002960314ZX))和《检验报告》(№:(2024)MJHY-D31912)。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异议。 该款食品的外包装标签信息显示:0蔗糖绿豆饼(铁观音味) 净含量:240g,保质期:20天;贮存条件:置于阴凉、通风、干燥处。2024年12月9日生产商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其生产的同一批次0蔗糖绿豆饼(铁观音味) 菌落总数项目进行检测,2024年12月11日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显示菌落总数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GB/T 20977-2007《糕点通则》要求。根据当事人陈述,上述产品在2024年11月11日运输过程中处于雨天的潮湿环境,未做好防雨措施,加上产品包装较简单,雨天搬运工人着急搬运动作较粗暴,造成该款食品的透明外包装袋出现部分漏气、破损,且未对配送车辆的内部环境进行相应的消杀工作,据此,当事人认为其在运输搬运过程中以及车辆内部卫生的环境不符合食品安全的条件导致该款食品的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 当事人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提供了上述案涉食品生产商的资质材料、该款食品半年内第三方检测报告及2024年11月12日生产商出具的该批食品出厂检验报告材料。案发后当事人主动采取改正、召回等措施,截止案件调查终结,该批次0蔗糖绿豆饼(铁观音味)召回数量0,未接到消费者的不良反应。当事人售出案涉批次0蔗糖绿豆饼(铁观音味)销量60包,销售单价4.41元/袋,销售总价为264.6元。 我局认定,当事人销售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的食品,货值金额为264.6元,违法所得为12.6元。 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案件性质:当事人销售的0蔗糖绿豆饼(铁观音味)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检验结论不合格,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构成销售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二)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鉴于,第一,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第二,当事人在收到抽检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对案涉进行召回,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第三,案涉0蔗糖绿豆饼(铁观音味)货值为264.6元,违法所得为12.6元,货值金额较低,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第四,截至目前,我局未收到因食用案涉0蔗糖绿豆饼(铁观音味)导致不良反应的投诉举报,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等危害后果。上述情形符合《厦门市市场监管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减轻处罚事项清单(2023年版)》第9项的减轻处罚情节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 综上所述,当事人销售的0蔗糖绿豆饼(铁观音味)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
没收违法所得﹝12.6元﹞,罚款﹝5000元﹞
5000.00元
厦门市湖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0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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