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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金秀县恒信矿业贸易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3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危豪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51324096541206G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金秀县桐木镇城中路70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4-07-29
2014-07-29
(2014)柳市民二终字第130号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上诉人柳州市大山矿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郑**、梁**、一审被告广西金秀县恒信矿业贸易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梁金荣、罗贵和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13-12-03
2013-12-03
(2011)鱼民初(一)重字第1137号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柳州市大山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山公司)与张**、郑**、梁**、广西金秀县恒信矿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信公司)及第三人梁金荣、罗贵和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185000.00元
民事案件
3
2013-12-02
2013-12-02
(2011)鱼民初(一)重字第1137号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柳州市大山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山公司)与张**、郑**、梁**、广西金秀县恒信矿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信公司)及第三人梁金荣、罗贵和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85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金市监不罚〔2025〕2号
2024年9月28日我局行政审批窗口接收申请人***提交《撤销申请书》,显示内容为申请人***是广西金秀县恒信矿业贸易有限公司的股东,认为该公司在2024年9月23日办理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中股东会决议一材料里关于***的签名、指模捺印均为假冒,已侵犯其作为股东的合法权益,要求我局调查处理并撤销2024年9月23日作出的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 后申请人***补充提交《司法鉴定意见书》,我局根据违法线索予以立案调查。 调查期间,本局调取了当事人的变更登记档案资料,对广西金秀县恒信矿业贸易有限公司的股东、财务负责人陈成干进行了询问调查,并现场调查了涉案公司的办公地、矿脉开采区,现处停工状态。 现查明: 一、广西金秀县恒信矿业贸易有限公司为正常存续经营主体,注册资本为500万人民币,经营范围为矿产品贸易、建材购销、重晶石开采,分支机构为广西金秀县恒信矿业贸易有限公司象州分公司(负责人:***);该公司的股东共2名,具体情况为陈成干持股比例85%,认缴出资额425万元;***持股比例15%,认缴出资额75万元。 二、广西金秀县恒信矿业贸易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23日向金秀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及《股东会决议》(召开时间:2024年9月19日)等相关资料申请变更登记,我局在书面审查材料后予以变更登记,具体变更事项如下表: 内容 变更前内容 变更后内容 法定代表人 梁辰 危豪 管理人员 梁辰、王瑞琳 危豪、王瑞琳 联系电话 *********** ************ 联络员 陈成干 财务负责人 陈成干 三、广西金秀县恒信矿业贸易有限公司在变更登记材料中提交的《股东会决议》显示内容为:同意免去梁辰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法定代表人、经理职务聘任危豪担任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法定代表人兼经理职务;聘任陈成干担任公司财务负责人等内容,股东签名为陈成干、***的签字与指模捺印。 申请人***提供柳州市明桂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明桂司鉴中心[2024]文鉴字第123号}显示鉴定意见为“检材日期2024年9月19日《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第六页其他材料《广西金秀县恒信矿业贸易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落款处股东签名‘***’签名字迹不是出自***的笔迹。” 同时在案件调查至终结时止,股东陈成干不能提供相关证据证实该份股东会决议中***的签字、指模捺印系其本人所作;另查明,***与陈成干存在股权纠纷,现处于民事诉讼状态。 经综合研判,我局认为广西金秀县恒信矿业贸易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23日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的《股东会决议》上“***”的签名系伪造,上述登记申请材料属于虚假材料,构成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广西金秀县恒信矿业贸易有限公司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广西金秀县恒信矿业贸易有限公司存在自2022年至今处于采矿停工、公司无经营收益的状况,无证据显示变更法定代表人对该公司、申请人***造成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同时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该公司股东陈成干积极配合调查等情节,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与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立法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登记机关确定罚款幅度时,应当综合考虑市场主体的类型、规模、违法情节等因素”第(二)款“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对广西金秀县恒信矿业贸易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
-元
金秀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2-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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