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安市楷霖参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黄世恩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582MA144QAB9U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通化市集安市锦江路丘号205幢号388房号104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集市监处罚﹝2026﹞011号
集安市楷霖参业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生产葡萄酒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JY晶益PrinterD-0420(印码机)一个,去字水一瓶,油墨清洗剂一瓶,印码机专用快干油墨一瓶;3.没收违法所得:7,490.00元,并处罚款:30,000.00元,合计罚没款:37,490.00元,上缴国库。
30000.00元
集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13
2
集市监处罚﹝2026﹞001号
销售的食品与其标签内容不符
1.没收违法所得528.00元,并处2000.00元罚款,合计罚没款:2,528.00元,上缴国库。
2000.00元
集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20
3
集市监处罚﹝2025﹞029号
集安市楷霖参业有限公司构成擅自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行为
1.责令改正。不得擅自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召回涉案商品并依法合规处理;将库存含已经注销商品条码的标签作废。2.处以2000元罚款,上缴国库。
2000.00元
集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08
4
集市监不处〔2024〕046号
集安市祥和绿色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04月25日为集安市楷霖参业有限公司共生产公主白葡萄酒共计500瓶,规格:1L/瓶,出厂价:8.0元/瓶,标签标示酒精度:10.0%vol,实际检测酒精度:12.2%vol,该批次公主白葡萄酒生产完毕后全部按照合同交付给集安市楷霖参业有限公司,该公司已将该批次产品全部销售给新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确认,新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证明该批次产品全部售空,无法召回。当事人提供了进货查验手续、委托加工合同。以上内容均以当事人口述、检验报告、生产记录为准。
违法事实:2024年07月01日,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的工作人员在牡丹江新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集安市楷霖参业有限公司2023年04月25日委托生产的公主白葡萄酒进行抽样,经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测,酒精度单项判定不合格。2024年07月31日我局在国家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中收到编号为:No:SBJSP2405692的检验报告,执法人员于2024年08月01日将检验报告送达至集安市楷霖参业有限公司,当事人予以签收,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有效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2024年08月01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及库房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生产日期为2023年04月25日的公主白葡萄酒库存待售。集安市祥和绿色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04月25日为集安市楷霖参业有限公司共生产公主白葡萄酒共计500瓶,规格:1L/瓶,出厂价:8.0元/瓶,标签标示酒精度:10.0%vol,实际检测酒精度:12.2%vol,该批次公主白葡萄酒生产完毕后全部按照合同交付给集安市楷霖参业有限公司,该公司已将该批次产品全部销售给新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确认,新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证明该批次产品全部售空,无法召回。当事人提供了生产记录、出库入库单、经营账目。以上内容均以当事人口述、检验报告为准。
案件定性:集安市楷霖参业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之规定,构成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公主白葡萄酒之行为。
处罚依据及处罚建议:集安市楷霖参业有限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公主白葡萄酒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经局案件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对集安市楷霖参业有限公司上述行为:免予处罚。
0.00元
集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