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鑫广辉物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立新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0203MA1CL4PA6J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凤凰家居城附属欣豪物流园B8号-2-3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齐建市监处罚〔2026〕32号
2026年4月8日,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在对齐齐哈尔市鑫广辉物流有限公司所使用特种设备(场车)进行现场检查中发现,该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主要负责人未按规定要求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安全责任,执法人员立即对当事人下达了齐建市监特令[2026]第002号BH《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并在北华市场监督管理所管理的特种设备使用群中对该行为进行了通报批评。
2026年4月14日,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再一次对齐齐哈尔市鑫广辉物流有限公司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仍未按规定要求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安全责任,未建立场车安全月调度制度。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两份:证明第一次和第二次案发时的情况;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一份:证明第一次案发时,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情况;
3、案件来源登记表一份:证明案件来源及登记情况;
4、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陈述的违法事实;
5、营业执照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主体资格,经营范围;
6、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7、任命书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在该单位职务。
以上证据材料已经过证据提供人核对并签字确认。
依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二款“场车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场车安全总监、场车安全员未按规定要求落实使用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对责任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00.00元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