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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利县长安粮油工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凌勇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109265637936651所属地区:陕西省
企业地址:陕西省安康市平利县长安镇中坝村三组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19-05-31
(2019)陕09民初10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益海嘉里食品营销有限公司
平利县长安粮油工贸有限公司
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08-06
2019-07-01
(2019)陕09民初10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益海嘉里食品营销有限公司与平利县长安粮油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5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安市监处罚〔2025〕35号
2025年4月22日,安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平利县长安粮油工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成品库存放有标示其生产的“女娲贡小榨浓香菜籽油”18桶,标签标注生产工艺为“压榨”,质量等级为“二级”,生产日期为“2024年11月13日”,保质期为“18个月”,净含量为“5L/桶”,产品标准号:GB/T1536-2021;标示其生产的“芝麻纯香油”50瓶,标注净含量为500g/瓶,标注生产工艺为压榨,2025年3月27日生产合格。未能提供出上述菜籽油、香油原料购进台账、成品销售台账和生产记录,芝麻纯香油出厂检验记录。对上述成品和食品相关原料进行抽样,对上述女娲贡小榨浓香菜籽油实施查封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其《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准的品种明细无芝麻油,上述“女娲贡小榨浓香菜籽油”使用2号罐贮存的原料分装生产,而2号罐贮存有菜籽油购进日期为2024年9月3日,供货方为日照市食之安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岚山分公司,购货合同约定为三级菜籽油,供货方提供的检测报告标明“限值标准:GB/T1536-2021浸出菜籽油 三级。”,经当事人确认,该批菜籽油原料为浸出三级油。进一步查明,当事人生产上述生产日期的“女娲贡小榨浓香菜籽油”共32桶,其中抽检2桶,销售14桶,库存16桶,销售单价75元/桶,货值2400元,违法所得1050元。另查明,当事人生产上述食用植物油无生产记录、出厂检验记录、销售记录,生产的芝麻纯香油未进行出厂检验。经抽样检验,5月25日收到检验报告,显示上述食品及相关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 调查认定的事实: 当事人于2024年11月13日,使用浸出菜籽油原料生产“女娲贡小榨浓香菜籽油”32桶,标示规格:5L/桶,工艺为“压榨”,货值2400元,销售14桶,违法所得1050元,无生产记录、销售记录;2025年3月27日生产“芝麻纯香油”,物理压榨,净含量为500g/瓶,超出生产许可品种明细,且无原料购进记录、未进行出厂检验及生产、销售记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现场提取当事人提供的购进方日照市食之安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岚山分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用油购货合同》《菜籽油检测报告》《结算业务申请书》和运输车照片各一份,证明供货方的资质和与当事人的交易情况,证明当事人生产的涉案菜籽油原料为浸出菜籽油。 3.现场笔录、查封的实物、现场提取当事人提供的“女娲贡小榨浓香菜籽油”标签(净含量5L)和现场检查照片、对凌勇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生产标签内容与实际不符的违法事实。 4.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原辅料进货查验记录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对涉案食品原料未建立购进验收录、生产记录、销售记录,生产的涉案香油未进行出厂检验事实。 5.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图片,证明当事人初次违法。
1、警告;2、没收违法生产的“女娲贡小榨浓香菜籽油”(5L/桶)16桶;3、没收违法所得1050元;4、处罚款5000.00元
5000.00元
安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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