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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未来出行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郑松耿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40101MA9XT05Q69所属地区:广东省
企业地址:广州市海珠区江南大道南1228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海市监处罚﹝2024﹞88号
经初步调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销售非法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2023年11月1日,我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10月31日销售非法加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车辆中文商标:九号,整车编号:294822306269640,产品型号:TDT096Z,生产企业名称:九号科技有限公司))一辆,售价为3899元/辆。当事人确认自行将该车辆改装了鞍座、且脚踏处安装电池仓,整车的尾部造型与车辆配置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产品合格证编号:A133178N32C9BDP00)所附造型不一致。经调查,认定本案的货值金额为现场标价的3899元,违法所得认定为0元。2024年1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穗海市监罚告〔2024〕10号),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根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销售非法加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行为,违反了《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拼装、非法加装和改装的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的规定,构成销售非法加装的非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根据《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拼装、非法加装、改装的非机动车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车辆,可以并处非法车辆每辆二千元的罚款;无法查清非法生产、销售车辆数量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建议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非法加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车辆中文商标:九号,整车编号:294822306269640,产品型号:TDT096Z,生产企业名称:九号科技有限公司))一辆;2.罚款2000元。当否,呈领导审批。
2023年10月31日下午,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管局两名执法人员前往位于广州市海珠区江南大道南1228号的广州市未来出行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在售的一台电动自行车(车辆中文商标:九号,整车编号:294822306269640,产品型号:TDT096Z,生产企业名称:九号科技有限公司),经现场测量鞍座长度为60CM,且脚踏处安装有电池仓,整车的尾部造型与车辆配置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产品合格证编号:A141874TDT096Z100)所附造型不一致。依据《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鞍座长度小于或等于350mm,上述电动车鞍座长度比《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中的鞍座标准长度要长25CM。为进一步查清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本局决定于2023年11月1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10月31日销售非法加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车辆中文商标:九号,整车编号:294822306269640,产品型号:TDT096Z,生产企业名称:九号科技有限公司))一辆,售价为3899元/辆。当事人确认将该电动自行车改装了鞍座、且脚踏处安装电池仓,整车的尾部造型与车辆配置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产品合格证编号:A133178N32C9BDP00)所附造型不一致。根据调查取得的证据,本局认定当事人的违法的货值金额为3899元,违法所得认定为0元。2024年1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穗海市监罚告〔2024〕10号),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根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销售非法加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行为,违反了《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拼装、非法加装和改装的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的规定。根据《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拼装、非法加装、改装的非机动车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车辆,可以并处非法车辆每辆二千元的罚款;无法查清非法生产、销售车辆数量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现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非法加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车辆中文商标:九号,整车编号:294822306269640,产品型号:TDT096Z,生产企业名称:九号科技有限公司))一辆;2.罚款2000元。
2000.00元
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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