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清县华友联食品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顺芝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523MA19619BXW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宝清县宝清镇金润华庭1号楼门市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1-18
(2021)黑0502行初170号
行政确认
宝清县华友联食品超市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2
2020-01-19
(2019)黑0523民初326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宝清县华友联食品超市
宝清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09-27
2019-08-20
(2019)黑0523民初1749号
侵权责任纠纷
曲**与王**、宝清县华友联食品超市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宝清市监处罚〔2025〕49号
经查明:宝清县华友联食品超市是2017年05月18日成立的,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食品销售;烟草制品零售一般项目:日用品销售;针纺织品销售;化妆品零售;水产品零售;日用百货销售;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办公用品销售;文具用品零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零售;服装服饰零售;五金产品零售;初级农产品收购;会议及展览服务;柜台、摊位出租。我局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货架上在售商品6袋农安速冻分割鸡鸡尾,生产日期2024年3月20日,保质期12个月,已于2025年3月20日过期。据当事人陈述,农安速冻分割鸡鸡尾售价9元1袋。举报人购买1袋已过期农安速冻分割鸡鸡尾,故本案货值金额为63元,违法所得为9元,因当事人未建立销售记录,其他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陈述符合市场定价,本局予以认可。经查询,宝清县华友联食品超市因销售过期食品,且属首违,我局在2025年3月6日做出过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超过保质期农安速冻分割鸡鸡尾6袋;
2.没收违法所得玖元;
3.罚款伍仟元;
5000.00元
-
2025-05-19
2
宝市监处罚[2024]88号
2024年5月9日,我局委托哈尔滨海关技术中心同江综合实验室对当事人经营的食用农产品进行了抽样检验。2024年5月31日,宝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系统内收到了哈尔滨海关技术中心同江综合实验室出具的检验报告,被抽样单位宝清县华友联食品超市,经营的螺丝椒杀扑磷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测报告》等有关文书,启动了核查处置程序。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经请示局长批准,于2024年6月6日立案,并指定张*为主办人,李*为协办人负责调查此案。案件调查人于当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并实施现场检查、收集相关证据。
经查,宝清县华友联食品超市在2024年5月7日在寿光市宝才蔬菜经营部购进螺丝椒5件共75斤,购进价格为60元/件,并以每斤4.49元钱的价格对外销售。截止案发时,上述螺丝椒已全部售完,货值336.75元钱,违法所得336.75元。当事人在购进螺丝椒过程中保留了进货票据,索要供货商经营资质证明,虽未查验农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未完全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但当事人在案发后按照要求在其店的显著位置发布了召回公告,对蔬菜购进、管理等环节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整改,并向我局报告了整改情况。2024年6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确认问题已整改到位。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宝清县华友联食品超市”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 当事人经营资格;
2.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委托书一份, 证明 当事人主体资格;
3.《检验报告》复印件一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单复印件一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一份; 2024年6月6日对当事人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送达回证一份、现场照片两张、现场笔录一份、对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已经正确履行职责,送达了相关文书,启动了核查处置程序以及当事人销售的螺丝椒抽检不合格的事实。
4.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供货票据一份;入库单一份;2024年6月19日的现场笔录一份、现场照片两张、排查整改报告一份、召回公告照片一份,证明当事人已经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积极配合执法工作,在期限内已改正其行为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得到出证人的签字确认,并已形成证据链条。
2024年6月26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送达了宝市监罚告〔 2024 〕8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警告#罚款0.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5000.00元
宝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06
3
宝清市监处罚[2023]128号
经调查,宝清县华友联食品超市共购进“星达人大米养护祛渍锁白牙膏” (批号:20241025XA03)24盒,其中抽检使用5盒,售出3盒,剩余16盒。该牙膏购进价格为4.5元,销售价格为5.9元。货值金额共计141.6元。当事人提供了“星达人大米养护祛渍锁白牙膏” (批号:20241025XA03)的进货票据及销售记录、供货方和生产商资质,但提供的产品检验报告非抽检本批次。宝清县华友联食品超市于收到检验结果告知书当日按照我局要求对该批次问题产品进行召回并退款。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经营主体资格及代理人资格代理权限;
2.《现场笔录》一份,证明现场情况。
3.《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宝清县华友联食品超市经营“星达人大米养护祛渍锁白牙膏” (批号:20241025XA03)具体情况。
4.《化妆品抽样检验报告》(抽样编号:HL2023HC0648)一份,证明“星达人大米养护祛渍锁白牙膏” (批号:20241025XA03)经黑龙江省药品检验研究所检验,菌落总数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的规定。
5.供货方及生产商资质三张,证明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情况。
6购进及销售记录两张,证明“星达人大米养护祛渍锁白牙膏” (批号:20241025XA03)货源及购进销售情况。
7.“星达人大米养护祛渍锁白牙膏”(批号:20240910XA02)产品检验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履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存在缺失。
8.产品照片三张,证明产品情况。
9.召回照片两张,证明当事人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以上证据均有当事人签字确认。
罚款1.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10000.00元
宝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