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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山县嘉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8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应林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11522MA40U71L5X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光山县城弦山北路西侧秀水蓝湾一#楼一楼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1-03
(2024)豫15民终5666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光山县秀水湾一期小区业主委员会
光山县嘉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4-11-12
(2024)豫1522民初3795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光山县秀水湾一期小区业主委员会
光山县嘉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光山县人民法院
3
2024-10-15
(2024)豫1522民初3795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光山县秀水湾一期小区业主委员会
光山县嘉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光山县人民法院
4
2024-08-13
(2024)豫1522民初3795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光山县秀水湾一期小区业主委员会
光山县嘉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光山县人民法院
5
2024-07-15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李**
光山县嘉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光山县人民法院
6
2023-10-27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光山县秀水湾一期小区业主委员会
光山县嘉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光山县人民法院
7
2023-10-18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光山县秀水湾一期小区业主委员会
光山县嘉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光山县人民法院
8
2023-06-25
(2023)豫1522民初264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光山县秀水湾一期小区业主委员会
光山县嘉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光山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光消行罚决字﹝2024﹞第0013号
2024年8月20日10时,我大队消防监督执法人员接96119举报投诉对位于光山县城弦山北路西侧秀水蓝湾一#楼一楼的光山县嘉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管理的佳和新城小区进行现场核查,发现你场所存在以下消防安全隐患:车辆占用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举报内容属实。根据《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承担下列义务:(五)定期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巡查、养护、维修”。大队随即下发了光消限字〔2024〕第0792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你单位于2024年08月23日前改正。2024年8月23日,我大队对你单位复查时发现:车辆占用消防车 登高操作场地隐患未整改。
2024年8月20日10时,我大队消防监督执法人员接96119举报投诉对 位于光山县城弦山北路西侧秀水蓝湾一#楼一楼的光山县嘉苑物业服务有限公 司管理的佳和新城小区进行现场核查,发现你场所存在以下消防安全隐患:车 辆占用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举报内容属实。根据《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 四章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承担下列义务:(五) 定期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巡查、养护、维修”。大队随即下发 了光消限字〔2024〕第0792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你单位于2024年08月23日前改正。2024年8月23日,我大队对你单位复查时发现:车辆占用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隐患未整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五)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之规定。你单位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及时向占用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车主传达,存在主动消除或者减轻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但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未履行到位,违法行为未实际 整改到位,符合《河南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第九条从轻处罚的 情节,其裁量阶次可认定为较轻处罚阶次,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2 份,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6张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光山县嘉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5000.00元
光山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4-09-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