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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什邡市亮飞食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4裁判文书 4行政处罚 6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郁飞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10682572781404Y所属地区:四川省
企业地址:什邡市马井镇泰和村二组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07-08
(2021)川01民终12809号
承揽合同纠纷
成都郎硕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什邡市亮飞食品有限公司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0-11-26
(2020)川0124民初4502号
承揽合同纠纷
四川省什邡市亮飞食品有限公司
成都朗硕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法院
3
2020-11-26
(2020)川0124民初4502号
承揽合同纠纷
四川省什邡市亮飞食品有限公司
成都朗硕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4
2020-05-19
(2020)川01民终4820号
承揽合同纠纷
四川省什邡市亮飞食品有限公司
成都郎硕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10-14
2021-09-13
(2021)川01民终12809号
承揽合同纠纷
成都朗硕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什邡市亮飞食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0-07-16
2019-11-27
(2018)川0124民初4115号
四川省什邡市亮飞食品有限公司、成都朗硕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000.00元
民事案件
3
2020-07-16
2020-06-19
(2020)川01民终4820号
承揽合同纠纷
四川省什邡市亮飞食品有限公司、成都朗硕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8-07-27
2018-07-02
(2018)川06民辖终45号
承揽合同纠纷
四川省什邡市亮飞食品有限公司、成都朗硕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什市监处罚﹝2024﹞0221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1年04月15日办理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食品生产;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食用农产品零售;食用农产品初加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办理有《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451068200042;食品类别:肉制品;速冻食品;品种明细:酱卤肉制品(酱卤肉类);生制品(菜肴制品)。有效日期至2027年02月27日。再查明:当事人是在网上参照同类产品设计了上述产品标签营养成分表,不能提供检验报告,但当事人在收到投诉举报后,立即将产品送第三方检测公司进行检验检测,已将标签按照第三方检测公司出具的营业成分表模版更改,且当事人现在生产的麻辣牛肉产品已按照标准要求标注了“非即食”字样。另查明:该麻辣牛肉(生产日期:20240304,净含量:1kg)产品,当事人共生产了10件(10袋/件),销售了10件(10袋/件),无库存,销售单价为300元/件,销售金额为3000元,能够提供销售记录和发货明细单。本案货值金额3000元,违法所得3000元。还查明:当事人能够提供生产上述麻辣牛肉产品的主要原料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建立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能够提供上述麻辣牛肉产品的生产记录、出入库记录和出厂检验报告,建立了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从轻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2、罚款5000元。
5000.00元
什邡市市场监督局
2024-09-09
2
德什市监处〔2024〕51068224000216号
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虚假标注的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标签虚假标注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0.3000万元,罚款0.5000万元
5000.00元
什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09
3
什市监罚字﹝2024﹞0177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1年4月5日取得《营业执照》,从事肉制品、速冻食品生产活动。2024年5月27日,四川省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委托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在自贡市自流井区新盛达水产经营部,对销售的四川省什邡市亮飞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亮飞牌鸿运当头(猪头肉)进行抽检。2024年6月19日由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SP2024A20206),食品名称:鸿运当头(猪头肉)、商标:亮飞,生产日期2024-04-20,规格型号:称重,抽样数量:7kg。检测项目中“日落黄,计量单位:g/kg:标准指标:不得使用,实测值:0.00818,单项判定:不合格”;检测项目中“诱惑红,计量单位:g/kg:标准指标:不得使用,实测值:0.00317,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日落黄,诱惑红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6月24日将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异议,也未申请复检。另查明:当事人2024年4月20日生产本批次鸿运当头(猪头肉)20件(10kg/件),共计200kg,都销售到成都海霸王市场经销商销“川鑫食品”处,销售单价135元/箱,销售金额2700元。本案抽检数量7kg,货值金额94.5元,违法所得94.5元。再查明:案发后,当事人向经销商发出召回通知,因辖区市场监管部门已进行查封,未能召回。
1、没收违法所得:94.5元2、罚款51000元罚没合计:51094.5元
51000.00元
什邡市市场监督局
2024-08-01
4
德什市监处〔2024〕51068224000213号
当事人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0.00945万元,罚款5.0000万元
50000.00元
什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01
5
德什市监处〔2024〕51068224000143号
当事人使用未经核准注册的商品条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核准注册不得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条码。”的规定、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的规定
罚款0.3000万元
3000.00元
什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19
6
德什市监处〔2024〕51068224000085号
当事人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没收物品,罚款5.0000万元
50000.00元
什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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