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市茂良农副产品经营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茂良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2900MA6K8D4L2C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大理经济开发区五洲国际商贸城2期步行街19栋11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大大处罚〔2026〕72号
当事人2025年8月10日凤仪街天从散养户摊贩处购进5件鸡蛋,进货价145元/件,合计725元,以现金方式结算,未开具票据,无《检验报告》。于2025年8月11日销售给芒康县泽朋购物中心鸡蛋5件,价格150元/件,合计750元,获利25元。上述鸡蛋经抽检检出氯霉素,结论为不合格(报告编号:XZCC2025040960114)。当事人开展食用农产品经营过程中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1、当事人在开展食用农产品经营过程中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一)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要求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或者未按要求索取进货凭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罚。
2、当事人经营添加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的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积极整改的实际,本着 “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综合裁量”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建议减轻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25元;
3、罚款3000元;罚没合计3025元。
3000.00元
大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