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东县金香源熏酱小酒馆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吴树永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230MA19XMBA9G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克东县克东镇保安街双宝小区5号楼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克东市监处字[2024]9号
2024年1月3日克东县金香源熏酱小酒馆由于牌匾破损,更换新牌匾时,把“金香源”标有注册商标标志“®”,经查阅及核对销售记录,确定更换牌匾至整改后营业额200.00元钱。2024年1月5日执法人员现场提取该小酒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身份证,并对现场情况全程拍照留存。经过调查取证及询问该小酒馆经营者吴树永得知,该小酒馆在经营活动中,牌匾上确实将未注册商标“金香源”,标住成注册商标“金香源®”的字样。小酒馆内未见其他注册商标字样,经营者吴树永当场不能提供“金香源®”的商标注册证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执法人员2024年1月12日现场检查,该小酒馆牌匾上注册商标“®”的字样已清除。因此,该小酒馆在经营活动中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行为完全属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2份, 证明: 当事人现场经营情况及该小酒馆标注注册商标的使用情况。
2、询问笔录、销售记录,证明:当事人标注注册商标的牌匾使用时间、使用原因及使用期间的经营额。
3、克东县金香源熏酱小酒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吴树永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 当事人的经营资质及其身份。
4、该小酒馆整改前、整改后市门面牌匾照片各一份, 证明: 当事人冒用注册商标及整改后的情况。
罚款0.02万元#
200.00元
克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23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齐齐哈尔市克东县昌盛乡市场监督管理所
2
2024-07-0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齐齐哈尔市克东县昌盛乡市场监督管理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