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中区贤淑鹅肠老火锅馆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汤贤淑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00103MAABT4U642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渝中区大溪沟街道人民路76#附2#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渝中市监处罚〔2024〕327号
2024年3月7日,经向汤贤淑调查询问,汤贤淑承认了3月2日消费者在店里就餐时发现菜品牛肝菌中生虫的违法事实。汤贤淑陈述:;牛肝菌从菜市场买回来后我们要清洗进冰箱,上桌前还要再次清洗。3月2日消费者之所以吃到生虫的牛肝菌,主要是之前常识不够,不清楚牛肝菌大朵的容易长虫,清洗的时候要使劲挤压才能清洗干净,我们之前只是常规的清洗。牛肝菌是在学田湾农贸市场买的,有收集供货方资质和来货票据,我们是月结,月底统一开收据。牛肝菌销售价格是15元份,3月2日消费者吃到有虫子的牛肝菌,其下单牛肝菌的数量是1份;。; ; 由此,当事人经营生虫的食品,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经调查核实,当事人经营生虫的牛肝菌1份,销售价格为15元份,故该案货值金额为15元,违法所得为15元。
; ; 当事人经营生虫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生虫的牛肝菌一盒;2、没收违法所得15元;3、罚款人民币5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5015元整。;
5000.00元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